东莞塘厦镇律师出借人在明知对方为职业放贷人的情况下签订的借贷合同通常无效。
“职业放贷人” 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或个人。其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下: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职业放贷人” 的行为容易引发 “高利贷”“套路贷” 等问题,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滋生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南京中院认定的 “职业放贷人” 第一案中,章某明知于某英等为职业放贷人,仍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对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塘厦律师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以放贷为业,签订借贷合同只是偶尔的、个别的行为,且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可能主张合同有效,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要出借人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