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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当车辆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给实际使用人后,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此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将车辆卖给乙并完成交付,之后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乙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责任。
特定情形下原车主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原车主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原车主在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或者原车主明知车辆未进行年检、保险过期等情况仍进行出售,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无法获得充分赔偿,原车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甲出售一辆刹车系统有故障的车辆给乙,未告知乙该故障,乙驾驶该车发生事故,甲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若原车主未妥善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交强险等,导致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无法获得赔偿,原车主可能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车主存在过错:
车辆未过户可能影响责任承担的特殊情况:在某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将原车主和实际使用人一并起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虽然车辆已交付,但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可能使得实际使用人逃避责任,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等要求原车主承担一定责任,但这并非普遍规则,塘厦律师具体责任划分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