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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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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差异:经营管理与行业监管的区别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个英文单词“Lease”的翻译。但在我国,由于金融监管制度的特点以及对租赁内涵的理解不同,存在差异。表面上看没有太大区别,但本质上,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差别还是很大的。
一、“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的相同点
1、法律定义相同
无论哪种租赁,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属于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不存在法律上的差异。
2、业务运作原理相同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能脱离融资租赁的法定标准进行经营。虽然具体操作不同,但基本操作原理没有区别。两份合同中都没有留下三方原则。
3、会计的定义相同
会计重实质轻形式,因此无论如何变更、名称如何,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按照准则的标准进行。所以不会有什么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相同
国家必须依法征税,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法的基础来源于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政策也没有不同。 “金融”和“融资”都一度被归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被列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行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然纳入现代服务业,但并未进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
2、“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他面对记者的提问“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给出以下答案:
首先,机构性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打个简单的比方,金融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就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二是商业属性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购制,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实缴制,先认证后领证。
第三,业务性质不同。除资本金外,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借款,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除资本金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可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本吸收能力强。他们与商业银行有内部金融关系。
四是监管主体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受地方政府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66家金融租赁公司名单:
从行业划分和监管角度来看,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巨大差异。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分类,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其他金融活动中的融资租赁(J类7120)。金融租赁公司尚未看到明确的行业隶属关系。租赁行业中的设备租赁只能在租赁和商业服务行业(L类7310)中看到。
(二)行业差异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尽管金融租赁公司总想依靠金融,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等非金融机构必须严格界定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依靠金融”。合适的租赁资产来开展业务。业务、银行贷款及相应资产不得转让。 “严格防止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属于影子银行嫌疑范围。虽然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同行业的短期资本市场。由于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所以它不是影子银行,最多是类似银行的金融业务。
(3)监管机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监会预先核准并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颁布。还有审批和监管事宜。金融租赁公司须接受商务部的前置审批和监管。由于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发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仅提供监管,无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除银行外,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吸收股东存款。正常操作后即可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向股东借款,不能接受股东存款。他们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借贷市场。
(五)合法授权
中国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尚未通过法律文件授权商务部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均未规定。 《创业企业法》中引用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授权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现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审批的法律规定。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对贷款人进行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授信规模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的变更必须每天报告。监管机构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可靠的监控。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不允许其从事金融业务。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金融租赁公司借金融租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租赁公司资产和资金流向的实际状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仅限于“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也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经营范围。金融租赁公司的标的物仅限于“权属明确、真实存在并能够作为载体产生收益权的租赁财产”。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一致,容易产生行业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该指标是投资者基于市场风险考虑的,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目前不存在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自金融租赁公司引入之日起,允许外资设立合资或独资非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
(10) 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坏账准备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计提税前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金融租赁公司遵循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损失发生前计提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
非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在税前提取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灭失、毁损、灭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也就是说,金融租赁公司只有在租赁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计提准备金,而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则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租赁资产。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每季度向全国金融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租赁资产经营数据,进行公开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税进口申请程序》规定,申请减免税商品贷款抵押时,特定减免税商品的贷款抵押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不纳入本范围。
目前看来有一个趋势。金融租赁公司正在强调其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向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害怕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会影响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金融租赁公司断绝关系。尤其是政策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非但没有走近,反而渐行渐远。
来源:“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 搜狐网
一文看懂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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