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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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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撤销与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某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项目成交结果发布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该机构收到了另一家供应商的质疑函,称该供应商未依法缴纳社保基金,应取消交易资格。经核实,购买人所质疑的事项属实。根据《政府采购问题及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量。商业。但在确定中标单位或与供应商成交之前,应先解决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问题。
实践中,不少采购商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上完成相关操作。因此,一些采购商认为,通过取消在交易平台上已签订的政府合同,可以与单独确定的中标人或供应商签订新的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从《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合法方式。一是向财务部门报告,财务部门将取消合同;二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本文主要分析第二种方式,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法定解除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本案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采购人可以选择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如果买方主张解除合同,法院还将全面审查合同的有效性。即使法院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以合同无效为由作出判决,也不违背购买人的意愿,也不超出购买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下面主要分析本案是否适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部分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部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涉及的主要情节包括重大误解、欺诈、第三方欺诈、胁迫、明显过失等。公平的。本案中,供应商为了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因此,应主要考虑是否适用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诈骗合同撤销的规定。
在不考虑第三方欺诈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属于欺诈性合同,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欺诈方是否为合同相对人;二是诈骗当事人是否具有诈骗意图;三、诈骗方是否有诈骗行为;第四,被诈骗方是否因诈骗方的诈骗行为而陷入误会,并因这种误会而做出违背真实意图的行为。
本案中,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认定供应商为合同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2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误解表达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诈骗罪。代码。”本案中,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是供应商必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的良好记录。资质要求证明是供应商按要求填写的《投标(回复)函》,承诺书需填写完整并电子签名。因此,供应商有义务告知其是否依法缴纳社保基金。该项目供应商在明知自己未依法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下,不仅隐瞒情况,还在其招标文件中列入了“有良好缴纳社保记录”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做出了承诺,可以认定供应商有欺诈意图,也有欺诈行为。
本案中供应商的欺诈行为是否导致采购方陷入误会,并因误会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可能存在争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候选企业中选择评审报告中提出的供应商,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供应商,或者书面授权协商组直接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供应商且未提出异议的,除非有特殊情况,采购人应将评审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交易供应商。本案中买方确实按照上述规定确认了交易供应。
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购买者与交易提供者订立合同的行为与交易提供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买家存在误解。本案中,成交的供应商实际上并不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采购人的正确理解应该是该供应商不能成为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认可供应商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的评价结果??,认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属于误会。
其次,供应商的欺诈行为与采购商的误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采购人的误解是基于评审报告中的资质评审结果和推荐候选人的排名,但评审报告中的资质评审结果却是基于达成交易的供应商的欺诈行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行为是对供应商投标与采购人确认中标或与供应商成交之间因果关系的常规干预。只有非正常干预才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而常规干预则无法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
第三,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与采购人误认为供应商符合本项目资质存在因果关系,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也违背了采购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供应商的资质是供应商能否进入评审并成为本项目交易候选的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采购方如果知道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肯定不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误认为供应商符合本项目资质,按照交易候选顺序将供应商认定为采购人,并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案中,采购人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当是采购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为采购人陷入了误会,基于误会签订了违背真实意思的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作为受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政府采购合同的判决、裁定后,该合同自始无效。 。
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障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适用主要有两个障碍:一是情况复杂,判断困难。上述分析仅针对供应商资质造假的情况,未发现咨询组评估有误。但在实践中,当供应商为了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时,也可能存在其他情况,如咨询组审核失误,或者供应商仅对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做出虚假答复等,是否导致购买者陷入误会,并因误会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能否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需要另行判断,且该判断较为复杂。
二是举证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必须证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的事实:人民法院确信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消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受诈骗,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应当证明诈骗事实。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实践中,采购商往往会推断实施欺诈的供应商存在欺诈事实,或者通过其他相关信息推断供应商存在欺诈事实。他们可能缺乏证明欺诈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欺诈事实。达到证明的目的。
综上所述,虽然采购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但这是目前较为合法、较为有效的方式,后续纠纷也不太可能产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四川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王雪
编辑|马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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