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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中经济合同违约金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时间:2024-10-14 21: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案例信息】

某公司“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有因供应商未履行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经济合同违约金1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业务未取得发票,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在业务运营发生之前不得开具发票。

【税务风险】

对于此项业务,公司财务人员因未取得发票,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这项业务是不是因为没有取得发票而不能税前扣除呢?是否应为某项活动(项目)开具发票的关键是确定该活动(项目)是否为企业,或者是否为应税活动。因未能履行经济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不具有商业性质,不属于经营活动,也不属于应税活动。根据税法规定,业务发生前不得开具发票,因此付款人无需取得发票。

【具体实操注意事项】

如果因供货方不履行经济合同而需方收取违约金,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也不允许开具发票。供应商不需要获取发票。凭经济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

并非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都不需要发票。当它们被视为额外费用时,必须先取得发票才能支付。

什么是超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加价费用,包括加价手续费、补贴、资金、集资费、向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托收费、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质量保证金。费用、运输和搬运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例子:

(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而未履行合同的,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没有经营活动,也就没有价格,自然也不是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也不需要索取发票。

(2)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卖方因未按时交货(质量问题除外)等原因违约的,买方收到的违约金视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并未实际发生,没有价格,自然也不是价外费用,因此不存在流转税问题,也无需取得发票。

(3)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卖方因质量问题违约的,属于销售折扣范畴。卖方需要开具红色发票来抵销所得税和销项税,买方则转入进项税。

(四)合同已履行,因买方违约而向卖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应当与价款一并计算流转税。此时,卖方应针对收到的违约金开具发票。

(五)买方(付款人)收取违约金时,无论对方何时违约,均无需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已取得营业收入,但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收入。没有价格,哪有额外费用,所以肯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如果卖方需要开具发票,买方必须将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否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无需开具发票的,采购人可以凭相关票据、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税前扣除的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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