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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产销售金额认定方法,有效惩治食品安全犯罪

时间:2024-10-14 21: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生产、销售量的多少,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幅度和量刑等级——

明确认定手段,有效惩治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厉打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产、销售的情况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和量刑幅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认定方法来指导司法实践。

明确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必要性。食品安全犯罪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食品安全犯罪仅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生产、销售数量来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物品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罚的加重、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必须根据生产、销售的数量来确定。准确量刑、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抓手。

参照相关规定确定产销量。食品安全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关系是单行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当然适用一般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和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后所取得的一切违法所得。药品安全犯罪与食品安全犯罪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特殊犯罪,具有同一类别、同一地位。因此,在食品安全犯罪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药品安全犯罪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生产、供应药品的数量,按照药品的价值计算”。销售毒品数额按照全部违法所得计算。”综上所述,在当然适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般规定和药品安全犯罪分则规定的前提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的生产、销售数额有害食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也可以按照所有违法所得和应得的收入来计算。

如果案件中同时存在已完成的销售行为和未售出的行为,则应将两部分的总金额相加。计算出整个案件的销售金额后,量刑时应考虑未售出的情况,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未售出部分,按照实际售出物品的价格计算货值。例如,在实践中,演员对所售物品有不同的销售模式。有的买五送一,有的买十送三。必须进行计算才能准确确定可用销售额。

使用推定规则来确定产量和销售额。采用推定规则来确定犯罪数额,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定性不存在争议,但由于客观上无法一一核实犯罪数额,所以都计入犯罪数额,并根据其他客观证据整体认定。 。这本质上是对效率的追求,因此适用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必须加以限制,防止损害实体正义。采用推定规则确定生产、销售数量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采用随机检验样品推定生产、销售的所有食品均为有毒有害食品。在计算产量和销量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合格食品的混装。实践中,不法分子经常将有毒有害食品与普通食品混合销售。有证据表明有毒有害食品与合格食品混合生产、销售的,不能整体认定其数量。其次,采用推定规则确定销售金额,需要根据证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销售时间和单位时间的销售量。未售出的金额可以根据现场查获的涉案产品数量来确定,但产品一旦售出,就很难证明其销售数量和售出产品的质量。因此,销售金额一般采用推定规则确定,即以行为人不能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索票索证、扣押索票索证义务为依据,推测事发前出售的食品与导致事件发生的食品不同。 (现场查获的样品或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具有类似的性质。但销售时间和销售数量需要根据相关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进货销售台账等综合确定。第三,排除虚假部分、退款部分和自用部分。实践中,行为者为了提高产品知名度,通过刷单拉高交易的情况十分常见。这种情况下,需要扣除部分虚假交易金额才能确定真实交易的销售额。例如,被告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对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告提出网络销售存在欺诈行为。经查询支付宝销售记录,发现8人为诈骗者。销售有欺诈行为就相当于没有欺诈行为。真正销售的,应当进行扣除。对于退货和退款,应避免重复计算。销售额的计算是所有非法所得和应得的收入,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部分。退货、退款是将商品退回到已售出状态,尚未售出,不会重复计入已售金额。

总之,在认定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数额时,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购销会计凭证、银行及互联网支付记录、网络销售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全面审查、认真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确保定罪量刑准确。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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