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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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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不自由型可撤销合同的审查标准——上海一中院微课程分享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编者注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促进适用法律统一,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庭庭长、领军人才培养目标、优秀法官、法官助理等……,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主题,打造系列微课程。官方微信公众号现推出“微课程”专栏并推送供参考。
本期主讲人:郑天一
上海第一中院研究室主任
高级四级法官
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事审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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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正文根据课程视频整理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郑天一。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不可自由表达的可撤销合同的审查标准》。我们今天的课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该类合同的范围界定,第二部分是该类合同的范围界定。判断标准,或者说司法审查标准,也是我们今天课程的重点和核心。第三部分介绍了此类合同的实务把握。
一
不自由的表达
定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首先我们看第一部分,就是定义不可自由表达的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或者说什么是可撤销的不可自由表达的合同。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回到一个基本概念——意图表达。我们知道,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往往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作为一种不完全效力的合同形式,可撤销合同本质上是由于意思表示缺陷造成的,而意思表示缺陷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1. 含义不一致
第一类称为意义表达的不一致,是指表达者的内在意义与外在表达不一致。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重大误解。
2.这意味着不免费
还有一类叫不自由的意义表达,或者说不自由的表达。在这种形式中,表达者的内在意义和外在表达看似一致,但表达者意图的生成和形成过程却受到了不适当的外部干扰。意义不是自由的,所以意义是不真实的。
一般来说,合同之所以可撤销,主要是由于意思表示不自由造成的。
典型的例子包括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具有这种形式的合同称为不可自由表达的可撤销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撤销的事由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撤销合同的理由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明显不公平等合并为同一理由。
就《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而言,由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于民法通则施行后订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本着新法优于现行法的原则,旧法中,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明确了此类合同的范围后,我们再来看看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此类合同?
二
不自由的表达
可撤销合同的判断标准
这就涉及到我们课程的第二部分,非自由可撤销合同的判断标准。
我们知道,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项,实践中我们当然可以根据各自的构成要件一一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合同。但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来看,如果有一套标准,我们就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撤销合同。判断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可以从根本上回答合同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我们认为,这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主体地位、签约背景、签约流程、条款内容和履行。
1、合同主体情况
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份标准合约的主体地位。
我们说,合同当事人和合同主体的地位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如果不平等,特别是差异很大,弱势一方的言论自由更有可能受到限制。当然,这种可能性能否成为现实,关键取决于主导方是否有意甚至恶意地利用这种主导地位。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方出售房屋后,发现买方竟是参与合同交易的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于是,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买方占了他的便宜。他利用自己的身份,恶意骗取房屋交易的税务信息,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购房人在房屋交易中担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其本身就违反了市场交易的相关管理规定。但交易税费是政府的公开信息,而非中介行业的公开信息。内部信息或者行业惯例,也就是说,买方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欺诈行为,并不构成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2.签约背景
我们看第二个标准,合同的背景。
我们说,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对于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自由表达意思表示也非常重要。
在审判实践中,当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险之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胁迫对方,不得已才与自己签订合同时,我们通常认为这种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合同”。自由的。当然,现实生活也很复杂,市场交易的本质就是各取所需。而且,即使部分当事人陷入危险,也会刺激他们的市场交易需求和动力。因此,商业风险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困境。
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转让方认为,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就知道其现金流出现严重困难,而此时受让方没有给予转让方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决策。因此,乘人之危的恶意意图十分明显,转让方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转让方资金周转严重困难,本质上是商业风险。无论是银行还贷压力,还是外部增资压力,都不构成法律危机或紧急情况。状态。
因此,如果法院支持转让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实质上就转移了经营风险。反而会造成一种永远是一方受损、另一方永远获益的不公平局面。因此,法院也认定该合同不可撤销。
3、合同签订流程
第三个标准涉及承包过程。
我们知道,合同的订立理论上可以抽象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内容越复杂,合同越有利,往往会经过多轮反复报价和还价,直到最终承诺。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双方的合同谈判和谈判过程也是判断合同订立是否正常、当事人是否可以自由表达意见的重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重点审查当事人对合同谈判是否持积极态度、意思表示自由是否受到限制、是否能够独立表达意见等,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 意图的表达受到限制。或者误导。
4. 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四个标准涉及合同条款的内容。
我们知道,合同条款的内容直接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双边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特别是核心条款是否公平,成为判断意思表示是否自由的重要因素。外部标志。
有这样一个案例,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水电费和租金标准过高且不公平,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物并非普通房屋,而是酒店式公寓。签订合同时,双方已根据房屋的特殊使用属性约定了水、电、租金标准。虽然相对来说比普通的房子要高一些,但是也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因此,价格标准仍处于合理范围内,合同仍真实有效。
五、合同履行情况
我们来看最后一个标准,即合同的履行情况。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自由表达意见的时点应当以合同订立时为结束点。但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否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往往会直接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因此,合同订立后的履行情况也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表达自由的重要旁证和参考。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做出判断时,必须将绩效标准与其他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自由表达意思表示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判断。
事实上,推而广之,这里涉及的五个标准,我们在实践中把握时需要统筹考虑、统一适用,才能更加准确、合理地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自由。
三
不自由的表达
可撤销合同的实际掌握
最后,我们来看课程的第三部分,这是关于不可自由表达的可撤销合同的实际掌握。
这里我想强调一点,就是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应该是有区别的。
一般来说,商事合同的审查标准比普通民事合同更为严格。这是因为商业活动具有典型的经营性和营利性特征,商业主体在业务上相对更加专业。有句话说,买的不如卖的好,买的往往指的是普通的东西。民用题材,而出售的往往是更专业的商业题材。
因此,商事主体注意义务的标准相对较高。因此,在审理商事案件时,如果商事主体认为其表达受到限制、不具有自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将重点审查。重点关注的是意义的产生、形成和表达的过程是否确实受到了不正当的外部干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能单纯依靠交易结果来推断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自由。
最后,我们对今天的课程做一个总结。所谓没有表达自由的可撤销合同,可以分为欺诈、胁迫、利用他人等类型。在审查标准上,可以综合、组合这五个方面的标准,做出整体的判断和考虑。商业合同的审查标准通常应比民事合同更严格。
●好了,以上就是《不可自由表达的可撤销合同审查标准》的介绍。感谢大家的聆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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