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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农民工工资将实行月薪制,支付形式与周期有规定

时间:2024-10-15 00: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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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近日,一些新规定给出了答案。

农民工工资将实行“月薪制”

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雇主必须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全额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及期限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月薪制,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每月至少一次向农民工全额支付工资。

具体工资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确定。双方约定的具体付款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在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提前付款。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工资。

拖欠工资负责人

用人单位拖欠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负责向被派遣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偿还的,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吊销、责令解散的,必须依法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必须依法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方可申请注销登记。

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不得在工资发放前登记新用人单位或者担任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拖欠的农民工得到清偿。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建立劳动保障合规诚信档案,并对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一)克扣、无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数额的,视为拒付劳动报酬罪;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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