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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陈某醉驾撞死李某后获谅解,因病保外就医又支付精神抚慰金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案件
2009年,陈某酒后驾车撞死了李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向李某父母、妻子、儿子支付民事赔偿45万元(其中李某父母获得10万元,李某妻子、儿子获得35万元)。相关刑事判决书确认,陈某在事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将此视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李某的妻子签字确认,不再向陈某索要赔偿。 2011年,陈某因病申请保外就医,但担心刺激李父母情绪,于是多次托人向李父母求情,请求进一步理解。经过多方求情,李父母在情感上原谅了陈某。为了表达感谢和安慰李某父母,陈某委托代理人与李某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主要内容是:陈某因病需要保外就医。为了安慰李某亲属,自愿支付50万元精神慰问金,以感谢李某亲属的理解,并将前往李某坟前忏悔、道歉。涉案协议签订后,陈某的代理人向李某父母交付了50万元。随后,陈某的经纪人也与李某的妻子签署了类似的协议,并按照协议向李某的妻子支付了25万元。 2012年,李某的妻子和儿子以李某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称涉案50万元是陈某精神损失的重新赔偿。作为李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和儿子应分得涉案50万元中的25万元。诉讼过程中,陈某的代理人作出补充说明:涉案协议中有一句话不准确,即赔偿李某亲属50万元应赔偿李某父母50万元。
评论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涉案5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陈某因侵犯李某生命权而支付的,是对精神损害的进一步补偿。是李某的亲戚。李的妻子和儿子自然可以参与这笔钱的分配;但也有人认为,涉案的50万元虽然被称为“精神慰藉金”,但实际上并不是法定的侵权赔偿,而是陈某在侵权赔偿之外自愿支付的。该付款属于合同赠与。所以,陈给谁的钱就应该是他的。
从本案来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陈某向李某父母、妻子、儿子支付45万元后,因担心出院就医,以“精神抚慰金”名义又支付了50万元。假释会刺激李亲属的情绪。它的本质是什么?是精神损害的“补偿”还是合同赠与?其次,涉案50万元归谁所有。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因为涉案50万元的性质将决定其权利归属的确定依据:如果是精神损害“赔偿”,则涉案50万元本案明显属于侵权赔偿。 ,其归属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属于合同赠与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涉案50万元案件的性质。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债务的主要原因包括合同、无故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合同债务属于自愿债务,而侵权债务(我国现行法律直接称其为“侵权责任”)属于法定债务。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赔偿的内容和范围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债与侵权债,确定合同法与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精神慰问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又称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侵权债务的重要赔偿项目,应当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受害人死亡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慰藉等。赔偿范围包括对受害人负有法律赡养责任的家属和死者的近亲属。当有多个有权获得赔偿的人时,包括精神安慰费在内的赔偿金应当在有权获得赔偿的人之间分配。
然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使用的“精神慰藉金”一词并不规范,名称可能与实际不符。对此,法院需要慎重判断,切不可简单以名辨实。具体到本案,陈某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法定侵权责任,毫无疑问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解释》等规定。但在审理过程中,陈某与李某近亲属协商后,已赔偿李某父母、妻子、儿子经济损失45万元。 4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虽然是陈某、李某近亲属协商确定的,但其性质属于法定侵权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因丧葬事宜发生的精神慰藉费。陈某赔偿45万元后,其侵权债务即告清偿。正是由于陈某积极履行了侵权债务,李某的妻子等人签署确认不再向陈某索要赔偿,相关刑事判决将以此为由对陈某从轻处罚。陈某的侵权债务履行完毕后,李某的父母、妻子、儿子等近亲属无权向陈某要求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任何赔偿,也不存在精神损害“重新赔偿”的问题。 ,否则就等于认为陈某的侵权债务永远无法完全履行,而李某的近亲属可以随时再次甚至再次要求陈某赔偿,这在法律上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因病保外就医的陈某与李某父母签订协议,以表达悔罪之意,进一步安抚李某父母。以“精神抚慰金”名义无偿支付的50万元不属于侵权责任。赔偿中的“精神慰藉金”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性质属于契约赠与。只因陈某在合同中送礼的动机是为了安慰李某的父母,寻求进一步的理解,所以涉案的50万元被称为“精神慰问金”。这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本案的关键。
由于涉案50万元系赠与,不应视为人身损害赔偿,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直接在近亲属之间分配。而是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权利归属。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捐赠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后,捐赠合同即成立。无法定无效事由的,赠与人将赠与物(动产)交付或变更登记(不动产)至受赠人名下。该物品属于收件人。尽管涉案协议曾笼统地将受益人描述为亲属(从法律上讲,亲属没有明确的外延,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范围过于宽泛),但综合考虑陈某的代理机构将其签署人与李某父母签订涉案协议并向李某父母交付涉案款50万元、陈某代理人出具的补充声明、陈某代理人与李某妻子签订的类似协议并支付25万元等,应当经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协议中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父母,涉案50万元应属于李某父母所有,其他人无权要求分配。
(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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