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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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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亮点解读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称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条款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的规定与它们相比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旨在进一步提高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落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配套规则。
六年来,《意见》为正确适用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规定、妥善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履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此,《意见》的主要内容被《解释》吸收。
同时,为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维权需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该补偿就补偿”、“做好事做好事”积极探索了国家赔偿试点的新理念,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也被《解释》吸收。
《解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相对扩大精神损害鉴定范围。与此前的《意见》相比,《解释》扩大了“造成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根据《解释》,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需要赔偿的,一般可以同时认定造成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刑事责任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留。上述规定,如果被害人被认定为轻伤以上或者致残,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意识。
二是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 《解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低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和生命健康赔偿总额的50%(含该数额)。 )。 )酌情确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还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况可以按50%以上酌情确定。标准的提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正义的公平和温暖。
三是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如前所述,过多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因此,《解释》从具体侵权形式出发,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和社会公众普遍认知,首次列出了侵权形式。对“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等几种情况进行规范,以更好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二:《解释》如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范围内消灭受害人。 。影响、恢复名誉、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释》是对该规定的具体规定。据此,《解释》明确规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但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受现行法律的保护,因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国家赔偿案件,作为赔偿责任机关,审查和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解释》的规定。
问题三:《解释》如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答: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责任。 《解释》参考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既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又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首先,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将二者分开,而将赔礼道歉作为另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即:表现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道歉”。
二是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是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或者道歉。
四、如确定需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的,应当与具体侵权方式、影响范围相适应,同时协商解决。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决定的制定。
问题四:我们注意到,《解释》最重要的规定是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解释》对此有何具体考虑?
答:应该说,《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是本解释的核心条款。
关于严重后果的判定标准,无论是在民事侵权领域还是在国家赔偿领域,都被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难题。此前,在学术界或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方法是设定一些主观因素来衡量个别案件的精神损害程度或确定精神损害责任的大小,例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手段。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侵权情节。该《解释》在规定上述主观考虑的同时,还结合了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相关法定情况以及司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公众对法定侵权情况后果的理解。普遍认为,首次列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情节,指导法官对个案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断。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标准,《解释》将其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标准相结合。首先,付费标准分为两个级别。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独给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分为相关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含原金额);在某些情况下如后果特别严重,金额可能会超过50%。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还以第九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作为衡量档案具体金额的因素。例如,同样造成五级伤残的两起案件中,可以确定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障碍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目的和手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原因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
上述两个方面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既考虑到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又考虑到个案的差异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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