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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三零创建,建设平安信阳:罗山法院成功化解货物仓储纠纷

时间:2024-10-1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深化“三个零”创建平安信阳

大量货物被运至仓库存放,但货主却丢下货物失踪。仓储费如何追回?

近日,罗山县法院灵山法院成功解决了一起货物仓储纠纷案,成功解决了困扰当事人两年的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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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21年1月,李某(化名)在老王(化名)租用的仓库内临时存放了300件取暖炉等物品。双方约定的保管时间为一个月,费用为1500元。超过期限,按每天50元收费。计算。

很快一个月就到了,存放货物的李某却失踪了。这次失踪持续了近两年。这两年,老王不仅联系不上李某,还得缴纳存放李某物品的房屋的租金。这件事一直是他的心病。无奈之下,他只得向李提起诉讼。罗山法院 灵山法院。

02

调解程序

灵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材料发现,本案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仓储合同,但双方的仓储合同关系明确。由于李某此前的联系方式被停用、失踪,为了妥善、高效地破案,审判长连胜宇利用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前往被告人李某住所所在村进行走访调查。经采访发现,李某常年不住在村里。经过村委会的反复询问,法官终于找到了李某目前的联系方式。

法官联系上李某后,向其说明了利害关系仓储合同纠纷,并立即联系原告,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的方式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李某称,由于经营困难,生意不景气,货物滞留卖不出去,仓储租金逐渐上涨。他这才想到放弃货物,之后就没有再联系原告。法官向双方解释清楚了法律,并开始帮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解方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原、被告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就争议仓储费问题各自做出了让步。李某同意支付一年的仓储费,剩余部分用于储存货物,由原告自行处理。

至此,因货物仓储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顺利解决,老王两年来的“心痛”也终于顺利解决。

03

法官陈述

其实,这起仓储合同纠纷涉及到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项常见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动产,并以动产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提取存储的货物,且未缴纳仓储费,李某与王某之间已形成了以仓储合同为基础的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可以对储存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罗山县法院胡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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