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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用工关系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时间:2024-10-15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随着我国市场化的进程,“企业组织”对效率的追求导致了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在劳动关系领域,体现在企业用工与劳动力市场动态的合理结合。在此过程中,企业用工模式日趋多元化,其中包括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的灵活用工情况。实践中关联企业用工,一些企业利用关联公司进行派遣、借调、混合用工,规避法律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关联企业雇佣关系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关联企业或关联企业中的某些法律关系主体视为同一法人资格,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必要且合理的。劳工债务是债务的一种形式。从具体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它体现了一种由于双方支付对象不对称而导致的主体不对称。根据这一理论,劳动合同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劳动债务本质上应归为非自愿债权(侵权债权)。因此,对于非自愿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必须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实践中扩大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主体,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可以适用于关联企业的劳动关系。基于这两点,还应适当考虑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从宏观上看,我国涉及关联企业的就业案件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企业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诉讼主张的处理、法人人格等复杂的情况。拒绝申请处理此类法律关系。我国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在形式上与日本相似,台湾学者近年来也积极介绍日本制度的特点。因此,日本制度的适用值得研究。日本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人格变形”和“法律人格滥用”两种形式。针对这两种形式,我们从研究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劳动正义领域的适用入手,从相关情况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分析该制度在日本的适用情况,并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我国台湾有借鉴日本这一理论的经验。 ,得出该制度的域外适用特点。对于我国来说,有必要在应用中重新认识和重构这一制度。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本身是一个次要的、补充性的制度,不能经常适用。因此,我们不妨从元素化和“形式化……”的角度出发(共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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