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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复核时效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

时间:2024-10-15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在我们的日常出行中,难免会因为某些原因与其他车辆发生一些小碰撞,但也算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如认定结果由您负全部责任,且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复核,如何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1.交通事故责任审查期限

审查必须在3天内提交。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交通局一般不会受理。只能有一篇评论。审查完毕后,即最终确定责任。如果您对审核结论不满意,不能起诉交通团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可能会根据事实改变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但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开具有异议的,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交付日期。审查申请。逾期提出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审申请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件的审查仅限一次。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审查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通事故鉴定书。复审申请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的说法正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越野行驶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可靠、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当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审查期间,当事人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可靠、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不力的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的且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当事人,当场公布审查结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以其他法律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限于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鉴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复核申请,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管理部门随后将经过一系列审查程序重新确定。具体情况请咨询鲁图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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