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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如何认定工作岗位的工时制?劳动法有规定

时间:2024-10-15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1. 实际困难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中,当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时,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争议的核心焦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者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作息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场地的限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作时间不能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等其他作息方式,按照劳动部《审批办法》执行。对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的通知》。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工时制度中,除普遍适用的标准工时制度外,特殊行业还允许综合计算工时和不规则工时。但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和休息权利。

哪些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这一点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问答中得到了体现。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量或者需要灵活工作的员工采取的工时制度。例如:企业内从事高级管理、销售、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职务及特殊工种的个人作业、出租车司机等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度。针对各企业的不同情况,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对企业中部分职工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需要连续工作的情况,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但其日平均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主要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从业人员;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影响的行业中部分从业人员受条件限制;乡镇企业职工中既是工人又是农民,或者因能源、原材料供应等限制而无法实现生产平衡的企业职工。此外,对于部分企业因外部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平衡的职工,市场竞争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的方法也可参照执行。

用人单位主张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岗位的特点、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用人单位已提出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等。

2、疑难病例

李某于2006年1月20日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被派往中石化亚吉加油站担任加油服务员。此后,李某于2012年6月10日至2014年5月19日在北京工作,在已关闭的火坊东加油站工作。李声称,他在此期间担任簿记员。由于生意关门了,他的实际工作就是看管过往的车辆,避免发生事故。他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上班,48小时休息,没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 室内不允许休息。中石化及调度公司称,加油站已关闭,李某系留守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48小时休息。在执勤期间,他可以随时休息。

中国石化发函〔1995〕127号《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批复》(结合石化企业生产特点,同意原则上按照你们总公司关于石化企业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决定执行)。 《关于对部分岗位职工实行不记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意见》,(2008)174号《关于对部分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记名工时制的批复》北京石油分公司岗位情况》(对下列人员实行全面计算工时制度的意见:1、加油站人员;4、生产值班人员,主要包括:机电、仪表、维修值班人员和管理值班人员)确保正常作业、客服操作人员、监控室人员、作业值班人员、生产单位保安人员等)。中石化称,李某在北货东加油站时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工作性质为非生产性值班岗位。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实行不定期上班制度。 ,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中国石化不需要支付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也不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作品性质存在分歧。法院以(1995)127号《关于石化企业部分工种实行不固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批复》和(2008)174号《关于根据《关于北京石油分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确定李某在两个加油站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根据调度公司和中国石化公司根据工作特点、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人体生理周期等因素酌情确定加班时间,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相应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调度公司、中国石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李某在加油站关闭期间担任值班人员的职务属于行政批准职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应支付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尽管李莫忠在担任加油员时经营的加油站实行全面计算工时制度,但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付李某某的加班工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李某在被关闭的加油站的职务性质存在争议。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企业的作息制度应当向职工公开。”就本案而言,中石化及派遣公司虽然提供了劳动部批准证明石化企业部分岗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时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岗位可以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和不定时工作制。由于李某明确告知其采用何种工时计算制度,因此李某所持的工作时间计算方式被分类。同时,他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针对公司实行不定期上班制度的具体情况,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因此,二审法院对中石化的上诉理由及调度公司主张李某的工作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李某的立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正确,中石化及派遣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评论

不规则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有几类。首先,根据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岗位特点;二、双方劳动合同;第三,雇主是否已声明并获得该职位的许可。行政许可是。如何适用上述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是,首先要审查是否有行政审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首先审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条件,然后再审查该岗位是否经过行政审批。第三种观点是,行政审批应与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并考虑。基于以上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关于未经同意、未经许可情况的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工时制度没有约定,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岗位已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并取得行政许可的,而劳动者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也可以是劳动者体现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的,用人单位有权主张劳动者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二是关于未经同意、未经许可情况的处理。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工时制度没有约定,且用人单位未对该岗位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可以凭证据证明经双方提交的材料,该员工的工作特点、工作性质确实符合非定制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主张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三是关于同意但未经许可情况的处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取得有关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原劳动部根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工作的特点和性质。

四是关于经同意、许可情况的处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岗位已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并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工作性质等确定该岗位是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但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晚于用人单位取得该岗位行政许可时间的,原则上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时,员工申请加班工资的,应根据出勤情况、打卡记录等提供的证据,审查实际工作总时数是否超过综合计算期间。由员工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特点。整个综合计算期间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未超过该期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出部分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在此情况下,李某先后被派往两个加油站上班。在原来的加油站,他担任加油服务员,实行全面的工时制度。李在后一个加油站的职务上与中石化存在分歧。张声称自己应该是??职员。该账务员,中石化自称是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由于双方没有关于岗位和工时制度的合同约定,虽然中石化声称加油站已关闭,但站内工作人员均是非生产性值班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且该岗位已取得行政审批的,审批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根据双方描述的工作实际情况,仍安排在站内轮班。每个班次都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更符合综合工时制度的特点。因此,中石化公司主张李某公司对非生产性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法院未予采信。本案的意义在于,当双方当事人未就岗位和工时制度达成一致时,必须根据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情况确定适用哪种工时制度,以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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