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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你了解吗?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采用综合计算工时
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你可知道?
不同的工时制度,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不同。
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案例帮助您了解
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我们来看看吧!
案件
小王在某单位担任保安,负责单位中控室的工作。他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早上6:00到下午6:00,每周只有一天休息,但单位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小王向单位索要加班费,却被告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要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方式,而且单位也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审批,所以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小王忍不住产生了疑问。如果采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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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期间,职工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累计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法律链接: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超出当日标准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不低于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度的,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期间,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合计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合计部分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批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按周、月、季度、年等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的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从业人员;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三)其他适合从业人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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