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纠纷>>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利用霸王条款阻止消费者维权,法院判决其退还全部费用

时间:2024-10-16 00: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法庭审理现场

近日,吴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纠纷案。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出管辖异议,试图阻止消费者维权。

经审理,法官驳回了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提出的管辖异议,判决其退还全部费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法举办培训班

退款纠纷

2022年10月,刚刚走出大学的刘璐(化名)正在全力准备入学考试。为了提高录用机会,她决定参加系统培训。经过反复比较,她最终选择了北京一家知名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北京机构)。

很快,没有仔细审查标准合同内容,刘璐就匆匆与北京某机构签订了54小时的《培训服务协议》,并支付了10900元的培训费。

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刘露接到北京某机构推迟开课的通知。此后,北京有机构五次通知刘露推迟训练。

眼见培训班迟迟开课,距离高考时间越来越近,刘露与北京某机构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

随后,双方就退款问题多次进行电话沟通。起初,北京的一家机构同意了刘露的提议,并承诺在30至4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培训费用。后来,在刘露的再三催促下,北京的一个机构提出了分10期退还培训费的解决方案。

这样一来,一方强求,另一方则拖延不给。直到今年年初,刘露才收到北京某机构退还的培训费3670元,余款还没有退还。

随后,北京某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干脆拒绝接听刘露的提醒电话。无奈之下,刘露五次前往北京某机构要求退款,但接待人员总是给她各种理由。

今年3月16日,在多次请求未果后,刘露无奈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霸王条款,并让北京某机构退还剩余的教育培训费用。

协议包含“霸主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吴桥县人民法院受理教育培训纠纷案件后,法官立即开始审理此案。双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北京某机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

北京某机构辩称,双方签署的《培训服务协议》明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某机构认为,该条款可以表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该条款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北京有组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刘露的起诉。

刘露表示,北京某机构与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明确合理的告知义务。维权期间,该机构售后人员间接告知她需要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侵犯了她的知情权。该机构因某种原因无法授课。她与教育机构达成口头退款协议,并在网上填写了基本退款信息。北京某机构售后人员受理申请后,承诺分10期退款,但未能按期履行。培训费应全额退还。

“霸王条款”无效

培训机构退款

近年来,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和案件逐年增多,社会关注度很高。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吴桥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认定本案争议点有两点:一是吴桥县人民法院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二是吴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二是北京地区机构是否未遵守《培训服务协议》规定退还培训费用。

法官随即就北京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举行了听证会。法官在会上查明,北京共有三个仲裁委员会,但北京某机构与刘璐签订的选择仲裁机构的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具体指定是哪一个仲裁机构。据此,法官认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刘露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因北京某机构未能履行合同,刘路向该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并获得同意。经协商,双方达成新的退款协议,该协议已部分履行,故原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较小。如果采用仲裁程序,将需要支付高昂的仲裁费用,这与立法设立“仲裁优先”的初衷不符。因此,法官依法提起小额索赔诉讼,驳回本案。解决了北京某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北京某机构退还刘露剩余的培训费。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次日,北京某机构依法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赔偿义务。

(通讯员纪敏、王鹏、杨家林,记者张楠,摄影报道)????

东莞塘厦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