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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规定与实务应用

时间:2024-10-16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本期简介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设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出资比例没有约定的,按等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能设立,其他发起人主张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责任范围确定过错方的责任范围。的错。

实际应用

公司设立纠纷及其类型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并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过程,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发起人组织人、财、物,形成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实体的过程;从法律角度看,是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独立实体的过程。成为人格法律主体的过程。为了使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成立并形成独立人格,发起人需要实施一系列法律行为,主要包括:(1)确定公司股东,奠定公司作为公司主体的基础。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2) ) 确定公司的资本,奠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团体的基础; (三)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团体的组织和活动规则; (四)设立公司机构,将公司设立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团法人,是社团法人成立和表达社团意图的基础; (五)履行设立登记手续,进行社会公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完成公司设立行为。

现阶段,必然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必然会伴随着企业纠纷。笔者将现阶段的企业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司设立相关纠纷

设立中的公司就像胎儿一样,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这个阶段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比如为公司租房子、采购办公用品、雇用工人等,此时要成立的公司还没有成立。如果发起人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上述活动必然构成无委托人的擅自代理,造成无效行为,从而引发纠纷等。与设立中的公司或公司形成前发生的纠纷,可以归为设立中公司纠纷。

二、投资纠纷

这是公司成立阶段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一个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以及成立后能否良好运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在成立阶段是否拥有充足有效的营养来源。如果投资者的出资出现问题,必然会导致拟建公司存在先天缺陷,甚至导致其消亡。

三、公司设立不应存在争议

并不是每一个公司成立计划都能最终实现。公司设立失败往往是由于各种客观、不可能的原因,如拟从事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设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的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都是公司设立期间无法解决的纠纷。

四、公司设立无效纠纷

无效设立公司,是指经批准登记的公司,因设立时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实际上不具有法人资格,被主管机关依法认定为自始未设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果公司设立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使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的设立仍存在法律缺陷。例如,某乡党委书记用行贿所得的钱与另一名亲戚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工商部门迫于压力发放了营业执照,该公司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但公司本身不能设立,因为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必须有至少两名股东,党政官员不能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公司的规定》) 1987年8月29日《关于经营失败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但此时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往往会引发纠纷。此类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公司设立无效纠纷。

五、公司设立期间的舞弊纠纷

与其他经济领域一样,欺诈行为在公司组建过程中普遍存在。有些人熟悉公司设立、运作流程,或者有其他方面的信息优势,往往利用他人对公司的不了解和开公司、创业的良好意愿,从事诈骗活动。 。罗马法中有一句谚语:“欺诈使一切无效”。无效的行为后果往往伴随着纠纷,我们称之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2、是否违反初审法定程序;

3、郭丽玲退还出资、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有效。

裁判总结

提示:赵明辉与谭金利公司设立纠纷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经审查,郭丽玲、赵明辉、谭金利、王某银同意成立萌宠轻食公司,但公司未能成立。由此引发的返还出资纠纷符合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特征。本案虽然也涉及合同纠纷,但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公司设立。一审法院正确地将本案定性为公司设立纠纷,并依法予以维持。谭金利认为,本案应归为合同纠纷,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一审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首先,存在是否应当追加王某印、萌宠商贸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的问题。经查明,本案系郭丽玲与谭金利、赵明辉、王某银协商设立公司事宜引发的纠纷。王某印已另行提起诉讼,本院已就本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本案中,郭丽玲声称,她与其他当事人协商设立公司后,将出资6万元汇入谭金利的银行账户,因为谭金利、赵明辉用其投资设立了一家萌宠贸易公司,而非该公司。经双方同意设立的可爱宠物。轻食公司因此要求谭金利、赵明辉返还出资并支付利息。虽然本案事实涉及王某印和萌宠商贸公司,但本案结果对王某印和萌宠商贸公司不具有合法权益。是否追加二人参加诉讼,不会对本案的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审未追加二人参与本案并不违反法律程序。由于王某银、萌宠商贸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谭金利、赵明辉主张一审当事人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谭金利、赵明辉在二审中确认,其一审时未申请审计,且在本案中未明确主张孟冲轻食公司设立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应归入公司。郭丽玲也有同感,所以他们在一审中主张法院未经审计而作出的决定构成程序违法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法院不会受理。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郭丽玲主张返还出资、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涉案“崇兴霸”微信群记录及2019年8月13日《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双方协商投资设立萌宠轻食公司,主要项目类别为餐饮业。股东为赵明辉、谭金利、王某银、郭丽玲。 2019年8月13日,谭金利在微信群中发送信息,预约14日办理工商登记。

2019年8月14日凌晨,王某银在微信群中对公司设立文件及规则提出意见。此后,各方仍就蒙佩轻食公司的多项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但没有证据表明各方重新提出意见。达成协议或共同明确按照此前设立文件继续设立萌宠轻食公司。

2019年8月18日,谭金利再次在微信群中发送8月19日的公司注册预约信息,但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预约注册时间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然而,谭金利和赵明辉在成立萌宠轻食公司失败的第二天,即2019年8月20日立即成立了萌宠贸易公司,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本约定的餐饮行业完全不符。未经王某印、郭丽玲同意,谭金利、赵明辉使用原为经营萌宠轻食公司购买的设备、物品,并在原注册萌宠轻食的地址设立单独股东。公司。作为谭金利、赵明辉的萌宠贸易公司,设立萌宠轻食公司的目的是各方都无法达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郭丽玲以无法实现投资目的为由,要求赵明辉、谭金利退还出资6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正确支持了该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谭金利、赵明辉认为,孟冲轻食公司之所以无法成立,是因为郭丽玲拒绝注册该公司。事实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谭金利和赵明辉还声称,他们成立的萌宠贸易公司已经达到了各方的投资目的。虽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萌宠贸易公司已更名为“广州萌宠精品轻食品有限公司”。并且还改变了它的主人。但萌宠商贸公司注册成立时的经营范围、股东构成与“重兴吧”微信群记录及8月13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中各方约定明显不符,2019.本院对谭金利、赵明辉的主张不予采纳。

至于郭丽玲在萌宠贸易公司成立注册前是否参与了“宠物福吧”项目的运营以及该项目的实际支出,不会影响本案的处理。谭金利主张一审判决遗漏事实或者认定事实有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谭金利、赵明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简介

二审法院还查明,谭金利、赵明辉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4民初39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粤01民终122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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