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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房屋,原告请求析产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财产分析投诉

原告:何伟,男,53岁,汉族,北京人,市剧院电工,住所经纬街胡同11号。

被告人:魏武,男,56岁,汉族,北京人,市某工厂退休工人,住所街28号。

被告人:邹某,女起诉,62岁,汉族,北京人,区驾校退休职工,住同地。

要求:

判决结果为,原告与被告分割区街22号十四间半房和胡同12号六间房的房产(共20间)。半间房)是他们根据目前的居住条件共同拥有的。

事实与理由:

被告魏武为原告的兄弟,邹某为原告的嫂子。原告和被告共同拥有二十栋半私人住宅。房子是祖产,解放初期与其他遗产一并分割。当时,原告被分配到胡同14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和22号北房两间;被告人吴伟在北街22号大楼内分到七间半房间;而被告人邹志的丈夫魏雪(已故)分得了跨街北有5套房子,但产权由三人分股(魏雪的所有股份均已由被告人邹继承) )。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了财产分割确定的房屋,并履行了纳税、修缮义务。 1983年私人房屋证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立即提出按份分割共有房屋。被告人魏武以各种借口阻挠,至今仍未解决。

综上,涉案房屋为原告、被告共有。股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其股份。原告已六十多岁,两被告均已七十多岁。为了不给后代留下任何房产纠纷,原告提出财产分割应合理、合法。被告的停车借口违法、无理。为此,我们向君法院提起上诉,并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我们的权益。

恭敬提交

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伟

年月日

原告: 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 工作单位: 地址: 电话:

被告人:性别:__年龄:__国籍:__职务:工作单位:地址:_____电话:

被告人:性别:__年龄:__国籍:__职务:工作单位:地址:_____电话:

诉讼主张: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两被告达成的分居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等财产)的价值;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二被告为兄弟关系。自从父母于____年去世后,原告与二被告一直共同生活、工作。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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