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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工具类软件的法律纠纷:正当模仿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时间:2024-10-16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编者按: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工具软件应运而生。设计中的相互参照有时会引发一些法律纠纷。如何区分合法模仿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本案认为,两者的界限在于模仿行为是否会导致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时,还讨论了软件界面的“抄袭”问题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一、裁判要领

合法模仿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是,合法模仿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如果运营者设计的网页或界面只是为了实现功能,并不能阻止他人合法模仿以实现相同的功能。

2. 索赔

1、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笑公司开发运营的快手软件(原名GIF软件)是国内最具代表性的短视频制作软件。该软件在主要应用市场的下载量均名列前茅。乐语公司开发运营的小看软件也是一款短视频制作软件。小看软件大量抄袭一笑快手软件的19个操作流程、页面布局、编辑元素。还在热门栏目下提供了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并使用快手软件为视频制作了独特的装饰图像。乐宇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乐语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一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2、被告辩称

乐鱼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1、快手软件的用户界面布局、操作流程、视频编辑元素和编辑方式均为业内众所周知的设计,并非原创。 2、软件操作流程和编辑方式均为功能设计,表达方式有限。 3、小看软件热门板块的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乐语公司并未对这些视频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

三、事实与证据

法院在公开听证后认定:

1、快手软件和小看软件情况

一笑公司开发并运营快手软件,该软件在多个应用平台上可供用户下载。本案中,一笑公司声称抄袭的快手软件是3.10版本之后发布的版本。 2015年1月发布4.13版本后的快手软件,有编辑配乐、编辑帧等18个步骤。本案中,一笑公司声称拥有用户使用快手软件制作的视频的专有使用权,并提交了快手网()服务协议证明这一点。

乐语公司运营小看官方网站(网址:),开发、运营小看软件,并登记软件著作权。小看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该软件开发于2015年2月1日,首次发布于2015年2月8日。

2、一笑公司诉乐语公司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笑公司主张乐鱼公司对其实施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模仿、抄袭一笑公司快手软件短视频操作流程的步骤及各步骤对应的页面设计。一笑公司明确表示,其所倡导的页面设计并不是每个步骤对应的单独页面设计,而是呈现18个操作步骤的整体页面设计。小看软件完全抄袭了快手软件的18个操作步骤及相应的页面布局,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与帧编辑相关的设计是原创的,其他设计借鉴了别人软件的设计。二是模仿抄袭一笑快手软件的编辑元素。第三,在小看软件的热门版块中,提供了利用快手软件独特的装饰图片制作的视频。

乐语公司承认小看软件发布时已具备上述18个步骤和操作界面,但辩称,由于手机软件界面尺寸、元素布局、功能展示等限制,很多界面设计属于通用设计,且其他软件有相关的在先设计,一笑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

为了证明相关界面设计是通用设计,乐鱼公司提交了微视、NICE、微拍、微录客、相机360等软件,证明它们都具有与快手软件、小看软件类似的工作共享界面,并且是通用设计;提交了YY软件和快手软件的界面对比图,证明了两个软件的瀑布流工作列表、作品拍摄、作品播放、帧编辑、文本编辑、将某一帧的编辑内容复制到其他帧、以及侧边菜单栏界面相似,是业界知名的设计;提交小影软件和快手软件的操作步骤对比图,证明两款软件都有拍摄、剪辑、配乐、帧编辑(剪辑)、分享、个人主页等步骤,且具有通用性。设计。

证明相关设计具有在先设计。乐鱼公司提交了2013年8月9日发布的小影.7.0版本,其中有拦截本地音乐的界面设计,证明本地音乐设计已经提前选定;其提交了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美丽说4.3.0版本,该软件具有个人主页设计界面,证明其之前曾涉足个人主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四、判断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于模仿、抄袭完整操作步骤及相应界面的行为,首先应判定一笑公司对其快手软件设计的视频编辑操作步骤及相应界面是否拥有合法权益。操作者为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而设计制作的操作步骤本身、步骤的顺序、步骤的完整性以及步骤的具体实现方法,都是为了实现软件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阻止其他运营商开发和生产相同的操作步骤以达到相同的目的。在功能上模仿采用相同或相似操作程序的软件。因此,一笑公司对快手软件设计的18个视频编辑步骤不享有合法权益。即使乐鱼公司在小看软件中设计了与快手软件相同的18个视频编辑步骤,也不构成对一笑公司的侵权。不公平竞争。

合法模仿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是模仿不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以图文形式呈现的软件操作界面可以有体现相关实用功能的分层菜单、工具按钮、素材等设计供用户选择和操作。还可以有一些独特的设计,美化和标记操作者的身份。仅可包含相关设计。独特的界面设计或界面设计的组合形成相对稳定的方向性表达,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这样,运营商才能防止他人恶意模仿相关接口。

本案中,首先,一笑公司虽然声称该框架编辑界面设计是其自行创作,但经对比,该界面设计与其他功能步骤的编辑界面设计并无明显差异,未能形成联系。快手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与一笑之间。公司建立了独特的设计,建立稳定的定向连接;其次,18个操作步骤分别对应首页、作品拍摄页面、编辑页面、分享页面的界面设计,是实现功能的必要设计,主要体现便捷性功能。很难证明其18个操作步骤对应的界面设计在整体上是一个独特的设计组合,是基于其他软件界面设计的独特特点,部分是基于该软件的局限性而形成的独特的设计组合。手机屏幕、用户操作习惯等因素。易销公司之间相对稳定的定向联系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一笑公司没有任何合法权利阻止他人模仿快手软件所涉及的程序界面。乐语公司在小看软件中使用了相应的界面设计,不构成对一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5、最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6. 说明

如今,应用程序的创新功能通常决定其市场份额。对于工具软件运营商来说尤其如此,他们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来开发软件产品的创新功能。对于网络工具软件来说,首先完成功能界面设计并投入市场的运营商能否阻止其他运营商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功能设计来实现相同的功能?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工具软件操作界面仿制边界规则。

移动互联网时代,工具软件操作界面受到手机等硬件屏幕、用户操作习惯、事先设计等因素的限制。在功能设计界面方面,要体现出独特的设计,防止其他运营商模仿,并不容易。对于同类软件的功能和功能界面的选择,一方面,后来推出的软件可以选择使用早期软件中相同的功能。选择相同功能提供产品或服务是自由竞争的基本要求。法律不保护软件功能本身。即使是创造新功能的运营者也无权禁止他人开发具有相同功能的软件。另一方面,后来的软件可以合理地借鉴早期软件中相应的功能设计。

合法模仿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是模仿不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如果界面设计仅为了实现必要的功能、方便操作、满足用户习惯等功能需求而设计,而无法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则属于可以自由模仿的界面设计,经营者无权随意模仿。要求他人禁止其使用。如果经营者不仅借鉴他人产品的功能设计、模仿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而且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笔者认为,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对于软件界面的“抄袭”问题能否受到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不审理该案)专利案,故本案不讨论该部分)。

实践中,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不正当竞争,寻求保护的权利人往往声称其软件界面整体构成艺术品,或者个别元素构成文字、艺术品、摄影作品等。对于后一种情况,他们必须受版权法保护。根据相关作品的规定来判断,第一种情况,如上所述,软件界面的各个要素首先要满足终端页面的显示要求、用户操作习惯等功能需求,然后排除这些功能性要求 除要素外,只有作品整体仍能满足原创性要求,才能被认定为艺术品。因此,在实践中,获得版权法保护的软件接口的情况比较少见。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其构成汇编作品。在此情况下,需要审查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是否体现独创性,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的相关要求。

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权利人往往会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或者主张制假。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假冒情况主要包括对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造成一定影响的假冒。 。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具体反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一一进行审查和确定。很难一概而论,但前提仍然是这些界面的设计不仅仅体现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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