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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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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解析企业破产法中追回财产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间内,有欺骗债权人或者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行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其财产。公认。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而转移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方式转让财产的; (三)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 (五)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清偿债务。撤销债务,但个人清偿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除外。”上述规定列举了破产程序中可撤销的情形,并赋予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下列事项的相关诉讼: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当损失,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撤销权行使中撤销权的主体、诉讼构成要件及后果。以及管理人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责任。
1、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限内的不当财产行为,恢复其责任财产,并保证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作为全面接管并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的职责是行使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因此,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应属于管理人,目的是增加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2. 破产撤销诉讼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1、交易对方为被告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返还债务人财产”,这意味着在此类撤销权诉讼中,“相对人”应为被告。
2.可撤销行为是指“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撤销中的可撤销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诈骗行为,包括:(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放弃债权。第二类是偏向还款行为,包括:(一)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 (二)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三)危机期间的个人还款行为,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六种情况中撤销权,债务人财产追收存在的问题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危机期间个别清偿等。对于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应当主张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债权。不存在财产返还问题;对于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除非是转让抵押物的担保方式,否则,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担保的效力,也不存在财产返还的问题。
3、追回的财产应列为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通过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财产。
3、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可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责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适用若干规定》《发行规定(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当损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属于未履行。其“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的义务,造成债务人财产不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的。 (二)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值后果的。 (三)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与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值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4)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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