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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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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案标准解析:离婚、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无非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以及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且驳回诉讼的:
1、被告首次提出离婚时,表示不同意离婚,不存在原则性冲突,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
2、下岗失业职工,因对方下岗造成经济困难,与对方首次提出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身体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妨碍性交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困难;
八、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经治疗未能康复,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结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康复的。定期治疗;
9、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同居,没有和好的可能;
11、包办婚姻、购买婚姻中,一方结婚后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居多年但夫妻关系尚未确立的;
1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满一年,且双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的;
13. 一方通奸或与另一人同居,尽管接受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者过错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无过错一方在受到批评、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出离婚,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
14、一方当事人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
15、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故不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复。依法缺席审理后,请求方确定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三)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一、军婚规定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现役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2. 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驳回离婚诉讼并调解和解,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二)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问题
(一)赡养费归属问题
1、离婚后,原则上哺乳期子女由乳母抚养。
2、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与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不宜与儿童共同生活的;
(二)父亲因抚养子女的条件未尽到抚养义务,但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儿童随父亲生活,且不会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可准予许可。
4、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同住。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接受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与其生活在一起,改变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同住有利于子女成长,但对方患有长期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且不适合与孩子一起居住;
(5)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自己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与祖父母单独生活,祖父母要求并且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可被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同住的优先条件;
(六)父母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是否与父亲或母亲同住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孩子的意见;
(七)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孩子,其父母也愿意抚养孩子,另一方同意的,可以允许,但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十岁以上塘厦镇律师,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
(八)父母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经批准;
(九)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双方应当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丈夫或妻子应承担子女抚养费;妻子收养孩子,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孩子由收养方抚养。
(二)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子女同居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同居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儿童,或者同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赡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收入的20%至30%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两个以上子女承担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2、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东莞塘厦律师,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3、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扣子女抚养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孩子与父母一方生活,父母一方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但如经核实,赡养人赡养子女的能力明显无法满足子女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则不予受理。
5.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年满18周岁。
六、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其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七、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
(一)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在校学生;
(二)非主观原因丧失或者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需要赡养费,且家长有支付能力的,应当提供赡养费:
(一)原子女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孩子患病、就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定金额的;
(三)有其他应当补充的正当理由的。
(四)离婚后子女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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