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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非当然证明力,福山法院审结身体权纠纷案件

时间:2024-11-09 21: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专家意见对于弥补法官认知能力的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并不用于司法实践。它不具有天然的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它不能代替审判。

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与人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家住福山区的王某因冲动踢了人。近日,浮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令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

案例回顾

2017年12月22日,王某到徐某工作的银行取款。因为听说徐某和儿媳妇郭某以前有过矛盾(徐某和郭某是同事),王某就想找到徐某。劝说和好后,他上楼找徐某。

当被问及徐某和儿媳妇发生什么事时,徐某态度恶劣,没有回应。于是,王某下楼,在大厅与警察会面。警察询问王某是否打架。王说没有。随后徐某下了楼。王某很生气,从背后踢了徐某一脚。其某脚踢中并推搡,致徐某受伤倒地。

徐受伤后住进烟台毓璜顶医院脊柱外科。医院诊断为他被殴打,腰椎塌陷,住院120天。徐某受伤后,王某并未赔偿徐某的任何损失。徐某、王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浮山法院。

法庭听证会

在第一次听证会上,法官试图在两方之间进行调解。但被告人王某始终认为,由于自己年事已高、体力较弱,不可能造成徐某所称的伤害,并认为徐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其踢腿没有因果关系。双方都有很大的冤屈,都不同意调解。

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法官从多方面了解了情况。我们从公安局调取了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当事人的讯问笔录、人体损害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科学技术研究院法医人体损害鉴定函等相关材料。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外伤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为20%-40%,属于次要原因。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制度。如果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东莞塘厦律师,维持原判。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证据,必须科学、可信。它们并不是结案的自然基础。鉴定意见只是一种证据形式,不能作为最终的事实结论,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形成的鉴定意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核实它们的真实性东莞塘厦律师,然后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它们没有优先权或必须被接受为证据。司法鉴定只是科学性,并不具有所谓权威性,两者不能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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