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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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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意外死亡,同饮者被判赔偿责任,无锡法院审结此案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骑自行车意外死亡赔偿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饮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陈、戴、刘都是朋友,经常一起吃饭喝酒。 2021年6月5日晚,刘某的好友费某从无锡来到宜兴与他见面并相约吃饭。喜欢热闹、热闹的刘某给戴某打电话,让戴某给陈某打电话。一起喝酒吃饭。陈某在家中已经喝了酒、吃过晚饭,带着11岁的女儿赴约。到达酒店后东莞塘厦律师,戴某、刘某、费某知道陈某在家喝酒,但没有及时制止。他们继续喝酒聊天。这顿饭从晚上7点30分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多。席间,陈某的妻子前往酒店接女儿,但未能劝阻丈夫喝酒。晚宴结束后,醉醺醺的陈某开着电动车回家。他在途中不慎摔倒,两天后因脑损伤死亡。
“好人出去喝酒就消失了。”陈某的妻子认为,另外三人一起喝酒、吃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刘某、费某某三人共同赔偿诸如此类的各项费用。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庭审中,三名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监控录像,证明他们曾劝告陈某不要酒后驾车,但视频并未显示他们对陈某进行了有效劝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陈某的妻子在接女儿时疏忽照顾陈某,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戴某、刘某、费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塘厦镇律师,应当对陈某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义务。但三人明知陈某已经在家喝了酒,仍继续陪陈某喝酒。当他醉酒后试图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他未能有效制止。其行为对陈某在事故中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戴某、刘某作为酒会的组织者和受邀者,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虽然费是付了饭钱的,但他和陈二人互不相识,安全保障责任较低。法院判决费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赔偿损失4万余元,费某支付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维持原判。 (王家齐施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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