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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概念、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详细解析

时间:2024-11-09 21: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第二章 犯罪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

任何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的。法,皆是罪。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属于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罪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属于过失罪。因过失未能预见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后果并认为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后果的,属于过失罪。对于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

该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构成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也可能被政府拘留。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东莞塘厦律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因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监视、提供医疗救助。治疗;必要时,政府可能会强迫他就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时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聋哑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聋、哑、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疏散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持续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项关于避免人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职务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犯罪准备

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就是犯罪准备。对于预备犯,与已犯相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犯罪已经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遂的,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与既犯相比,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第二十四条 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则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犯罪的,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附件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为从犯。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 28 条:受威胁的同谋

对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塘厦镇律师,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煽动者

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煽动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被教唆人不犯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条 单位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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