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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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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探讨其理论与实践问题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犯罪企图?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定性量刑和犯罪与非犯罪。因此东莞塘厦律师,笔者试图通过具体案例,从新的视角来探讨间接故意犯罪未遂,以期向专家学者和仁人志士们求教。
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各国刑事立法并不一致。学者们的认识尚未统一。从国家立法来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承认间接故意可以导致犯罪未遂。如捷克斯洛伐克刑法第8条;
2.认为犯罪未遂仅存在于以犯罪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中,从而排除了间接故意未遂。如原《苏俄刑法典》第十五条第二款;
3、大多数国家只规定故意犯罪存在犯罪未遂,不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中,国内外学者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具有未遂问题一直存在分歧。中国老法学家曾介绍,意大利刑法理论否认间接故意犯罪包括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国、奥地利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包括未遂(见徐鹏飞《刑事故意犯罪提纲》第130页)。比例刑法》)。日本法学家大场重间、新隈泉等中国老法学家王进等人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包括未遂(见王进《论中国刑法》,北京朝阳学院,第六版,1933年,第455-456页) 。在前苏联法学家中,有人认为间接故意未遂似乎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见《苏联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340页)。也有人认为,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因此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见阿·特拉伊宁《犯罪构成一般说》)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58页;ha 和mn 编辑的《苏联刑法通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201页)。从新中国成立到刑法颁布,几乎没有人提出过间接故意未遂的主张。 《刑法》颁布后,虽然有人在讨论中提出了间接故意未遂的观点(见《法律》中欧阳涛、袁作熙的《如何区分杀人罪和伤害罪》)研究》第 3 期,1980 年,第 25 页)。但它未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间接故意犯罪未遂问题越来越受到刑法理论的关注。近年来刑法教科书也明确提出存在间接故意未遂的命题(见何丙松主编的《刑法教科书》第352章——35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版)。但总体来看,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存在的观点仍然占主导地位。但笔者对间接故意犯罪的分析表明,间接故意犯罪仍然存在未遂行为。
每个人都知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允许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意向性的主观方面包括两个方面: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 “知道”属于认知因素东莞塘厦律师,“放下”属于意志因素。从心理学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间接故意的认知因素可以发现,间接故意的认知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是否允许有害行为发生的认识;二是对是否允许危害行为发生的认识。另一个是对其形式的理解。对具体危险后果和性质的认识。前者称为“是否发生”的认识,后者称为“发生了什么”的认识。间接有意了解损害是否会发生的基本特征是:会发生,但不确定、模糊,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所有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是否发生”的认识都具有这一特点。然而,间接故意对具体危害结果的状态和性质的认识,即对“发生了什么”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形式和性质的认识,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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