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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特殊性:从孙女士的遭遇看法律处理的不同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强奸是严重侵犯妇女权利的犯罪行为,对妇女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这种犯罪历来受到法律严厉打击,而强奸犯是所有犯罪中最被鄙视、最被瞧不起的。 。
该罪主要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由于其隐私性和主观性,该类犯罪的法律处理明显不同于其他犯罪。
对于一般犯罪,只要触犯刑法,达到刑法规定的既遂或者未遂程度,犯罪行为就已完成。无论以后做什么,都不会影响之前的犯罪认定。唯一的可能就是确定犯罪。对其他方面也有一定影响东莞塘厦律师,但强奸罪很特殊。让我们仔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孙女士原本有一个和睦的家庭。有一次,她去工地看望丈夫,遇到了黄老板。这位老板非常喜欢孙女士,多次纠缠孙女士无果。
结果,两人吃完晚饭后,黄老板威胁孙女士的丈夫,如果不同意和他发生关系,就要解雇她。她的丈夫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在这种威胁下,孙女士只能同意与黄老板发生性关系(这是典型的强奸罪,已经发生过)。
事情的经过是,黄老板对孙女士更加痴迷,多次发生性关系。黄老板答应离婚后,就娶了孙女士,还给了她一套房子,让孙女士成了黄老板的情人。
有一次,孙女士和黄老板的恋情被丈夫发现了。孙女士多次要求黄老板履行离婚承诺,但黄老板根本没有离婚的意思。孙女士觉得自己被玩弄了东莞塘厦律师,就跳楼自杀了。重伤。
黄女士从此与孙女士断绝了联系。孙女士无奈,只好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并到公安局报案,称黄某强奸了她。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黄老板的行为必须受到道德谴责。这是典型的针对女性的操纵行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批评。
但从法律上来说,孙女士100万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社会利益。
本案中,黄某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争吵当天,黄某并没有采取温和策略,而是利用言语刺激激化矛盾。
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判决黄某赔偿孙某23万元。这是民事部分。那么刑事方面呢?黄老板是否应该对孙某的第一次强奸负责并入狱?呢绒?
一般情况下,犯罪一旦完成,就完成了。黄某的第一次威逼、威胁就足以让孙某无力反抗,这是典型的强奸行为。
但后来,孙同意做黄的情人一年。在此期间,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非常复杂。不仅证据难以取得,而且孙女士出于报复等心理,在证词方面,可信度也值得怀疑,尤其是后来变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使得孙女士的证言可信度也值得怀疑。事情就更复杂了。
强奸罪保护的合法利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这种权利本质上是主观的,很难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她是否同意,完全取决于女人的话。因此,这类犯罪确实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第一次性交是违背女方意愿的,但后来没做。如果女方报案后又自愿与男方发生多次性交,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处罚。
该文件明确指出,这种先强奸后通奸的相对特殊关系,一般不安全地以强奸罪处罚。这里也有一个缺口。但孙女士的案件属于典型案件,不会按强奸罪处理。对付罪恶。
很多人在悲剧发生时都会心碎,但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孙女士没有受到利益的诱惑,在第一次强奸后及时报警,那么不仅黄某要付出代价,后续的强奸也要付出代价。悲剧不会再发生。
“第一次被强奸,成为对方的情人后,一年后对方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案件来源为新闻报道/判决书。涉案各方均为化名。本文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搜索。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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