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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认定与案例分析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Qin 的诽谤和挑衅案
- 审议诽谤犯罪和使用信息网络引起麻烦的犯罪**
1。基本情况
被告Qin ,带有微博的名称“ Qin ”,男性,出生于1983年12月27日,是北京 Co.,Ltd的雇员。他于2013年9月18日因涉嫌挑衅而被捕。
北京人的乔阳地区人民检察官向乔阳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Qin 的诽谤和挑衅罪。
公开审判后,北京乔亚地区人民法院发现:
(i)诽谤性事实
1。被告Qin 知道Luo Yuan(男性,执行副总裁兼中国战略文化促进协会的秘书长)是一名士兵。 2013年2月25日,他使用了昵称为“ ”的新人微博帐户(UID号):) :)构成了一个事实,即“ Luo Yuan的兄弟Luo Kang在德国西门子上工作”,对Luo Yuan及其家人的兴趣提出了质疑。交换关系无缘无故地将其传播在信息网络上。该信息已转发超过2500次,导致大量网民对Luo Yuan发表评论。
2。被告Qin 知道“ Yang Lan(女性, Media Group Co.,Ltd.的董事会主席)对Hope 进行了虚假捐款”,并于2013年7月15日使用Sina。微型,昵称为“ Qin ”博客帐户(UID号码:)分布在信息网络上。这些信息已转发了700次以上,导致大量网民对杨兰发表评论。
3。在信息网络上看到虚假信息,称“ lan(男性,35岁)被一个老妇人保留”后,被告Qin 篡改了上述信息,因为“ Lan被一个老妇Zhou 保留“而且在2013年7月至8月,Sina Weibo帐户(UID编号:,昵称曾经是“ ”)多次在信息网络上分发。该信息总共已转发了900次以上,导致大量网民对Lanhe发表评论。
4。2012年11月27日,被告Qin 使用了新手微博帐户(uid编号:)昵称为“ ”来捏造“ Zhang Haidi(中国残疾人联邦女主任)的德国国民”的事实“并传播。后来,在报告说Sina 确定上述信息是虚假信息之后。张海迪(Zhang Haidi)还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微博发出了澄清声明。Qin 再次发布了有关上述信息的博客文章,该文章于2012年12月31日使用“ ”的Sina Weibo帐户,该帐户被转发了20次以上在短时间内,引起了网民对张海迪的负面评论。
(ii)引起麻烦的事实
2011年7月23日,在 的 City的相关部门发生了一次特别重大的铁路交通事故(即“ 7.23” - Line EMU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使用热事件炒作并增加在线关注,被告Qin 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称为“中国Qin ”的Sina Weibo帐户(2011年)信息说,前铁路部向“ 7.23”宁波·旺州丧生的外国乘客支付了3000万欧元的高薪酬高速火车事故。 Weibo Post已转发了11,000次,并评论了3,300次以上,这引起了许多网民对国家机构信誉的怀疑。前铁路部被迫驳斥当晚的谣言。 Qin 的行为对事故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北京乔阳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Qin 忽略了法律,并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了事实,以诽谤他人。情况很严重,正在诽谤许多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他的行为构成了诽谤的罪行。 Qin 处于重大紧急情况下。在此期间,对国家器官产生不利影响的虚假信息被捏造并分发在信息网络上,造成麻烦,在公共秩序中造成严重的混乱,他的行为也构成了引起麻烦的罪行,他应受到多次惩罚根据法律犯罪。 地区人民在北京的地区的检察官指控Qin 犯有诽谤和挑衅的麻烦,这是明确的,证据是真实的,充分的,并且建立了指控。 Qin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次在信息网络上实施非法和犯罪行为。基于他造成的事实,自然,情况和社会伤害,他应该酌情受到严厉惩罚,但是鉴于Qin 后来被捕,他可以如实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具有更好的态度,并承认自己的内gui和re悔和re悔,悔改,这样他就可以受到更轻松的惩罚。因此,根据第246条,第293条,第1款,第4款,第67条,第31款,第61条,第60条,第60条,第60条,第60条,第246条,第1款,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193条第9条,第1款和第1条第1条,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4条,第5条,第5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在处理诸如诽谤和其他刑事案件之类的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有关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Qin 因诽谤罪被判两年徒刑;引起麻烦的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徒刑;并决定执行三年徒刑。
在宣布判决第一案后东莞塘厦律师,被告Qin 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构也没有上诉,判决已采取法律效力。
2。主要问题
1。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罪与引起麻烦的犯罪之间的差异如何?
2。将公共检察程序应用于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罪所需的条件?
3。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犯罪行为是什么?您如何确定肇事者的主观“有意”?
3。裁判的原因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的生产者共同发出了“关于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应用法律(例如诽谤信息网络)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使用信息网络来实施诽谤并引起麻烦犯罪的法律应用程序。此案是自解释实施以来该国的第一个在线诽谤或挑衅案件。该案的审判应用了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确定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和挑衅犯罪。罪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1)对于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和挑衅罪,应准确区分诽谤和挑衅的罪。犯罪构成了两者犯罪的条件。
发生这种情况后,关于如何表征它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整个案件中应定罪引起麻烦的罪行。主要原因是:(1)QIN 制造和捏造的虚假信息以自我设计的目的在上传播。他打扰了人们的心,并通过随机攻击名人和相关单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他的主观心态和行为方法具有固有的一致性。 Qin 的事实是,他诽谤了Yang Lan和其他公民,但诽谤的目的并不明显。 (2)Qin 攻击的目标是未指定的社会名人和单位,并涉及相关州机器人和公共部门的信誉。例如,Qin 捏造了虚假信息,这使网民在“ 7月23日” EMU事件中质疑前铁路部。 ; Zhang Haidi,张代表残疾人的联合会; Luo诽谤LUO Yuan代表军事器官; Yang Lan并攻击了Hope项目,等等。这种解释实际上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并且对网络秩序的损害也可以被视为真正的社会危害。 Qin 的上述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并构成了引起麻烦的犯罪。 Qin 使用在线谣言来攻击和诽谤Yang Lan等,也构成了引起麻烦和诽谤的罪行。这是一场虚构的竞争,应被视为引起麻烦的罪行。
研究后,检察机构和司法机构都认为,诽谤和挑衅的罪行应被定罪,应予以惩罚。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Qin 的行为符合诽谤和引起麻烦的罪行的条件。准确地抓住诽谤和引发刑法中规定的麻烦的罪行,是正确理解诽谤罪和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麻烦的先决条件。根据《刑法》第246条和第293条,如果事实是捏造的,诽谤的,情况是严重的,则构成诽谤罪;在公共场所犯下了干扰麻烦的行为,在公共场所造成了严重的混乱,以及其他引起麻烦的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引起麻烦的犯罪。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来看,诽谤罪所违反的对象是公民的个性和声誉,而引起麻烦犯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秩序。从犯罪和行为特征的角度来看,引起麻烦的犯罪规定:“在公共场所造成麻烦将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的混乱”通常是指肇事者造成麻烦的行为,造成破坏特定公共场所的顺序,或成为公共政府,或者使公共政府无法顺利进行场地的相关活动。在信息网络普及之前,实施“在公共场所造成麻烦”的行为以及发生有害后果的地方通常在公共场所。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通信网络以及无线电和电视传输覆盖范围网络已显示出“三个网络”的趋势。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集成在一起,其“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是信息网络的“常规属性”,信息网络的“常规属性”和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真实网络集成在一起生活。 “它强调,使用信息网络执行挑衅和有害后果表现出与传统挑衅和挑衅不同的特征。根据实际情况,该解释的第5条第2款,解释了“在公共场所造成麻烦”的文章。在《刑法》中,“构成虚假信息,或有明智地捏造的虚假信息,将其传播到信息网络,或组织或指导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麻烦”,将“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的混乱”为“以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混乱”。
对于第一个解释,我们认为这是合理的。例如,尽管肇事者不在公共场所,但他使用信息网络来传播虚假信息,以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混乱,当然可以将其解释为“在公共场所造成麻烦”。对于第二个解释,我们认为,基于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程度,这种解释实际上是必要的。例如,肇事者使用信息网络传播地震谣言,在许多地方引起了许多人的“避难”。传播核泄漏的谣言,导致大规模的“盐抓”。上述有害后果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例如生产,生活,工作和业务,这与与引起麻烦的犯罪有关的立法后果的最初意图是一致的,但不应将其总结为造成混乱在特定的公共场所,并使用“公共秩序”。混乱可以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但是,对于上述解释,我们必须注意维持“解释”内容与刑法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并且我们必须根据原始的原始规定对“解释”的规定做出限制性的理解刑法的意图。该解释的第5条第5款规定,使用信息网络的犯罪受到“公共秩序中的严重混乱”,这不仅是指由于虚假信息的大规模转发和评论,而且是指网络秩序的混乱塘厦镇律师,而且是指错误信息的混乱还需要在生活,工作,商业和教学等真正的社会公共秩序中产生的生产和严重的混乱。如果及时有效地删除虚假信息,尚未大量转发,评论等。公共秩序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被告Qin 捏造了Yang Lan和其他公民的个性和声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广泛流传,他的行为构成了诽谤罪;在“ 7月23日” EMU事故发生后,他制作了政府机构,以高价弥补外国乘客,以弥补信息网络,并造成了麻烦。虚假信息被转发了11,000次,并评论了3,300次以上,在网络空间中引起了混乱。同时,这在真实社会中未知并破坏了政府机构的后果的人们中引起了不满。这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中的严重混乱,他的行为构成了引起麻烦的罪行。
其次,将Qin 的行为确定为两个犯罪:诽谤和引发麻烦与“解释”的最初意图一致。该解释最初是为了调节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犯罪的识别。后来,添加了有关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引起麻烦,勒索和非法业务运营。由于引起麻烦的犯罪是从1979年《刑事法》规定的流氓行为的“口袋犯罪”中造成的犯罪,因此在制定有关使用信息网络引起麻烦的犯罪的规定时,解释尤其谨慎。根据“解释”制定时的最初意图,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罪的目标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引起麻烦的犯罪通常是针对单位,未指定的多人或公共事件的。如果使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的事实也包括在破坏互联网命令的挑战犯罪中这与法定犯罪和惩罚的基本原则相反。因此,应该对其进行不同的对待,不应被视为引起麻烦的犯罪。
第三,可以根据法律保护诽谤Yang Lan和其他公民的事实的起诉和审判。同时,通过审判,受害者的个性和声誉可以有效地恢复。
总而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本质的犯罪事实被确定为诽谤和令人发指的麻烦,这些问题被准确地描述了,并符合犯罪分子的构图以及解释的制定的最初意图。
(ii)如果使用信息网络犯下的诽谤罪符合刑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和解释的情况,则应根据法律适用公共检方程序。
根据《刑法》第246条,如果事实是被他人捏造和诽谤的,那么如果情况很严重,则构成诽谤罪;如果说诽谤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除了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罪行。该解释的第2条使用枚举方法来介绍“数量”,“伤害后果”和“主观恶意”的三个方面的“严重环境”。根据本文规定的数量标准,“如果实际单击相同的诽谤信息,查看了5,000次以上或转发超过500次”,则应将其视为“严重情况”。同时,根据解释的第4条,“如果没有在一年内多次使用信息网络来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且计算出的实际诽谤信息的实际数量是构成一个犯罪,应根据法律被定罪和惩罚。”关于采用公共检方程序的条件,解释的第3、1-7条列出了七种情况,“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中第四个是“诽谤多人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关于是否可以将起诉程序应用于解释第3条和第4条的相关条款的某些诽谤事实和含义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诽谤罪是仅在被告知后处理的私人起诉案件。公共权力干预开始起诉,必须遵守刑法中的谦虚原则。仅当每个诽谤事实构成诽谤罪时,才能应用解释的第3条。公共起诉是由多人提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诽谤张海迪的信息仅被转发了25次,这不是“严重的”,并且遭受了轻微的社会伤害,并且缺乏将私人起诉转移到公民起诉中的必要性。此外,诽谤性信息针对的是个人个性和声誉,并且具有个人属性。比较盗窃等犯罪是不合适的。积累了诽谤不同人的信息的次数。解释性文章的第4条在累计计算转发和其他时间的情况下应指诽谤同一个人和相同的诽谤信息。 SUI形式。解释第2条规定的人的罪行针对同一人和相同的诽谤信息;在第4条中,它在逻辑上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诽谤事实不一致。因此,不能因为诽谤的张海迪而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Qin 使用信息网络诽谤四个公民Luo Yuan,Yang Lan,Lan He和Zhang Haidi。其中,有关Luo Yuan,Yang Lan,He和其他人的诽谤信息已被转发了500次以上。应该被视为“严重的情况”;尽管有关张海迪被转发的诽谤信息的次数尚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解释的第4条,Qin 在一年内诽谤Luo Yuan和其他四个,应该在一年内诽谤,并应诽谤以上的累积累积数量。计算信息。基于这一点,秦王的诽谤行为,Yang Lan,Lan He和Zhang Haidi构成了诽谤罪,正在屠杀许多人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共检方程序应适用于Qin 犯下的诽谤犯罪责任。
经过研究,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构和司法机构都同意后一种意见。主要原因是:
首先,关于对许多人的理解和多次诽谤,“解释”在第2条首次起草时规定了相关情况,他们认为,只要它诽谤许多人,多次就可以被视为“严重的环境。”考虑到这种情况在适用第3条中申请诉讼的条件的情况下重复,由于制度,法律原则和其他原因,解释的第二条没有规定诽谤许多人或多个人的情况时间和第四条的添加了,即,如果没有处理信息网络在一年内多次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且实际上已经转发了诽谤信息的次数构成犯罪,应根据法律被定罪和惩罚。根据“解释”,
“诽谤他人”主要针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诽谤信息,当然还包括诽谤同一个人和相同的诽谤信息。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Qin 在一年内诽谤Yang Lan和其他四名公民,并应计算上述诽谤信息的截面数量,并确定构成违法犯罪。
其次,受害者通常很难获得在线诽谤事实的证据,并且更难提起私人起诉。关于Qin 和其他不断诽谤其他人的情况,要求多个受害者分别提起私人起诉是不现实的。应用公共检方程序可以有效地抗击此类犯罪,并保护公民的性格和声誉权利。只有在犯下多重诽谤和每个诽谤事实构成诽谤罪的观点才能提起起诉,这与解释的原始含义不一致,并且也使在线诽谤公共检察程序失去了适当的重要性。例如,肇事者使用信息网络不断诽谤多人,从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实的两个诽谤信息达到了500次转发的“严重情况”标准,其余的事实不符合此标准。因此,认为它不属于公共检方不能应用于许多人。显然,它忽略了这种在线诽谤的社会伤害和肇事者的主观恶意。
(iii)在在线诽谤案件中,当确定肇事者主观意识到这是一个诽谤事实时,应根据证据材料做出全面的判断,并与被告的身份,职业,生活经验,一致的绩效相结合以及其他因素等,基于证据材料,被告的身份,职业,生活经验和一致的绩效。
该解释的第1条在《刑法》第246条中键入了“捏造事实并诽谤他人”的规定,该规定特别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种是“捏造和分发”,这是最典型的诽谤。第二个是“篡改和传播”,它是指篡改信息网络上涉及其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以损害他人的声誉,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他们,或组织或指示人员将他们分散在信息网络。所谓的“篡改”是指实质性的修改,篡改后的内容达到了损害他人声誉的水平。第三个是“分布式分布,即使您知道这是一个伪造的事实,它损害了他人的声誉,并且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在不良情况下。与针对谣言贩子的前两种行为不同,信息,第三种行为是针对使用信息来实现个人诽谤的恶意谣言。 “知道”和“应该知道”。 - 过程。作为肇事者的身份,职业,生活经验和一致的表现。目前,网民转发在线信息非常普遍,并且可能有虚假的信息或诽谤信息。在确定“知道”时,您应该特别谨慎,严格掌握它。您不应要求普通网民审查转发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如果肇事者具有特定的身份,并根据法律和法规扩大特殊义务,例如,如果新闻从业人员不履行其审查发送消息的真实性的义务,并发布了大量信息,并发布了大量信息,以使不同自然人在短时间内可以确定他是诽谤的。主观“知道”。
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注册IP地址或发布IP地址查询和UID号码比较通过微博帐户注册或微博结合,并结合QIN 的供词以及由Weibo帐户发布的微博帖子的内容,可以确定所有这些都可以确定。涉及的微博帖子来自Qin 的办公室。发布。秦王看到卢元的兄弟卢·康(Luo Kang)在Ximen 在信息网络上工作的信息后,他捏造了Luo Yuan的兄弟在德国西门子工作,并质疑Luo Yuan及其家人的“利息交流关系”,“利息交流关系”,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Qin 在信息网络上看到Zhang Haidi的文章后,他捏造了一个事实张海迪(Zhang Haidi)拥有德国国籍,并将其传播在信息网络上。该信息由Sina判断为虚假信息,并由张海迪(Zhang Haidi)制作。发出澄清声明后,仍将进行分发。这两者都是从无到有的,属于“捏造和分发”。在Qin 在信息网络上看到有关“ LAN被一个老妇人保留”的虚假信息后,他将Zhou 的名称添加到了此信息中,并将其传播到信息网络上,从而使原始信息更具针对性和欺骗性。 ,这构成了原始信息的实质性修改,并且正在“篡改和传播”。作为在线从业者,Qin 应该有基本义务来验证他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尽管有关Yang Lan和中国青年开发基金会的澄清,但有关“ Yang Lan对希望项目的虚假捐款”的虚假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分发,但Qin 不仅未能履行其基本验证义务,而且还没有履行其基本验证义务,而且还没有履行其基本验证义务分发了信息网络中的内容,并结合其一致的虚假事实的构造和传播,足以确定它具有“有意”的诽谤,即使它是“分布)以虚假的事实知道”。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诽谤罪是仅在被告知后处理的犯罪,这种犯罪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即使在起诉诽谤案件的情况下,也有必要完全分析和判断是否可以根据法律进行公开审判,并且在必要时应寻求受害者自己的意见。如果诽谤事实的审判涉及个人隐私,则应将其进行非公开审判或部分非公共审判。如果决定进行公开审判,则应根据审判的实际情况将其转换为非公共审判和部分非公共审判的计划。特别是针对此案的,基于公诉机构指控的诽谤案以及受害者和被告的态度,该案件认为,该案的公开审判不会侵犯个人隐私,也不会导致重新置换受害者由于公众审判,但将通过公众审判。受害人可以恢复其声誉,因此公开审判是根据法律进行的。为了完全保护个人隐私和受害者的声誉,在听证会之前,该委员会专门告知媒体参加审计师,以便在举报此案时关注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声誉权利:在相关部分:判断,诽谤主题的名字被隐藏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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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Court of the 's Court Lin Tao, Li Xiao, Wu , the 's Court of , , : Han , the Court of the '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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