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tangxialsh.com 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刘某职业性矽肺贰期及噪声聋工伤认定案例解析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01
案件
从2018年1月到2020年1月,刘从事公司项目部门从事岩石钻井工作。 2021年4月30日,一家公司和刘签署了有关可疑职业疾病的协议。该公司将一笔一次性支付41,000元人民币,所有这些都将存入LIU的银行卡中。从那时起,双方之间将没有其他争议,并且任何一方都不会悔改。
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4日和2021年12月17日东莞塘厦律师,刘被诊断出患有II阶段的职业硅病,职业轻度手臂振动疾病和职业轻度噪声耳聋(这两只耳朵的平均听力损失)。
2022年1月17日,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以轻度职业噪音。 2022年4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确定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此外,在2021年11月23日,他们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与职业硅化和职业轻度手臂振动疾病的申请。 2022年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确定刘的伤害因工作而受伤。
2022年7月18日,一家公司对确定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的决定感到不满意,并认为2021年4月30日,IT和Liu签署了一项协议,并以可疑的职业疾病履行了协议,并且两党之间没有争议。因此,诉讼是在法庭上提起的。
审判后,法院裁定,某个城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动的证据是确定的,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并且遵守了法定程序。基于此,法院裁定拒绝公司的诉讼请求,以撤销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决定。
在宣布第一案判决后,一家对第一案判决不满意的公司并提出了上诉。
审判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议,双方自愿订立了“劳动赔偿协议”。该法律允许雇主和雇员通过咨询解决包括职业疾病治疗在内的工伤纠纷。为了获得赔偿作为正确的薪酬持有人,签署协议已成为解决纠纷的共同方法。因此,在雇主实际签署了赔偿协议之后,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支持“自我谈判和自我实现”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不支持工人再次通过诉讼渠道获得二级薪酬的权利。但是,签署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的前提应该是工人已经确定了伤害并接受了劳动力评估,并且工人知道他应该享受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如果工人获得的实际赔偿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雇主要求的付款金额,并且在签署协议时,工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则工人有权要求雇主弥补并扣除付费金额。因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伤害赔偿协议”签署并不影响雇员申请劳动伤害承认和享受职业疾病治疗的权利。雇主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业疾病预防和控制法》第56、57、58和59条规定了职业疾病患者享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福利的权利,并根据相关的民法向雇主提交民事赔偿,反映了国家对职业疾病的特殊保护。因此,职业疾病患者应保护其生病后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一家公司声称,它已经就涉嫌职业疾病达成了与LIU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应签署行政诉讼程序,但是LIU的职业疾病确实是为了实现某个公司的利益,与职业疾病危害接触,并在某个公司工作时被诊断出来。如果雇主与雇员签署了“劳动伤害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则不会影响雇员申请劳动伤害认可并享受职业疾病治疗的权利。当雇主未根据法律为雇员支付劳动伤害保险时,仍应按照法律承担劳动伤害保险的责任。刘应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职业疾病预防和控制法”和“劳动伤害保险法规”的规定享有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如果他获得的实际薪酬大大低于他应该享有的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那么他有权要求一家公司弥补差额。
司法判决应完全鼓励双方积极和平均谈判和解决行政争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从他们应承担的法定工作相关的损害保险福利中停止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增强员工和企业的司法收益感,更有利于完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进一步增强法律业务环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和刘在职业疾病赔偿事务方面形成的民事赔偿关系不能影响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识别程序的启动,以及另一种情况,包括职业有机疾病,职业轻度手臂振动疾病和职业轻度噪音。
最后,中级法院的二判决拒绝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始判决。
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保护法的规定,雇主与工人之间没有签署协议,不能剥夺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塘厦镇律师,包括确定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和职业疾病待遇。 “受伤薪酬协议”是指雇主和雇员在雇员发生犯罪事故后达成协议的协议,该协议规定雇主将为雇员提供某些经济薪酬和其他相关治疗。这种协议通常签署,以解决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补偿问题,避免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并降低雇主的薪酬费用。
但是,签署“劳动伤害赔偿协议”并不影响工人申请劳动伤害并享受职业疾病治疗的权利。由于这些权利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并且是工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协议不能侵犯工人的合法权利。
首先,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认可是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局或劳工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责任。雇主只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书,但不能干扰或影响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识别结果。如果工人认为雇主不根据法律提供材料或干扰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认可的结果,则他或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请仲裁或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
其次,国家法律和法规还规定了职业疾病的治疗方法,工人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获得相应的待遇。如果雇主没有给雇员应有的待遇,雇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或诉讼,并要求雇主承担适当的责任。
因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伤害赔偿协议”签署并不影响雇员申请劳动伤害承认和享受职业疾病治疗的权利。工人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签署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赔偿协议,但他们应该指出,该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损害了工人的权利。
扫描QR码
东莞塘厦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