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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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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警公布事故案例:道路事故处理并非谁弱谁有理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并非简单以强弱论是非。事故责任的判定,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并严格遵守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所维护的并非仅仅是“弱者”的身份,而是对规则的遵守。5月30日,济南交警披露了一起相关的事故案例。
据调查,在2025年2月6日13时16分这一时刻,赵某操控着鲁AN***5号无轨电车,沿着历城区的北园大街自东向西行驶。就在他抵达事发地点时东莞塘厦律师,恰好遇到李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北往南违反交通规则逆行而来,两车随即发生了碰撞。这一事故不仅导致了车辆损毁,还造成了李某受伤。
经核实,赵某并未存在违法行为;而李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未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且逆行行驶,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据此,李某被判定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某则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交警部门指出,李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未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即车辆和行人都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在交通警察现场进行指挥时,应服从交警的指令;而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驾驶者应在确保安全与畅通的前提下进行通行。李某在驾驶非机动车时采取了逆向行驶的方式,这一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沿右侧道路通行。
在责任判定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交管部门需依据事故各方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以及过失的严重性,来明确各方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章节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依据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过错的程度,来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若道路交通事故由一方的过失引起,则该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若事故由两方或更多方的过失共同造成,则需依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及过失的严重性,各自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若事故发生各方均无过失,属于交通意外,则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警指出,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保持镇定,理性应对塘厦镇律师,并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同时,期望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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