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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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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私开摩托车致事故,横州市法院判责引关注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该名“熊孩子”将自家的摩托车驶至校园,并委托同窗好友操控,不幸的是,该同学操作失误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假如车主尚未购买交强险或商业险,又该如何进行赔偿呢?
近期,横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擅自驾驶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争议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显示,小蔡的父母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摩托车管理人小邓的父亲则需承担剩余的20%。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正值放学时分,13岁的小蔡骑着摩托车载着14岁的同学小邓回家。与此同时,卢某驾驶着一辆无牌电动车与小蔡的车并排前行。不幸的是,当小蔡驶至路口时,他没有减速,还违规超车,结果与卢某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这一事故导致三人受伤塘厦镇律师,两辆车损毁严重。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小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卢某和小邓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一经发生,小蔡的父母及小邓的父亲各自向卢某支付了2000元赔偿金。然而,关于剩余赔偿款的协商并未达成一致。因此,卢某决定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小蔡的父母(作为小蔡的法定监护人)和小邓的父亲(作为小邓的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高达38949.49元。调查结果显示,小蔡所骑乘的摩托车实际上属于小邓的父亲所有,而该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或商业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的争执核心在于:究竟应由哪一方来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具体分配方式。
法院审理
关于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尽管卢某驾驶的是一辆未上牌的电动车,但这一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并无直接联系。依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卢某对此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小蔡的父母以及小邓的父亲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否定该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因此,法院基于此认定,认为卢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蔡的父母未履行其监护职责,需对小蔡的过失行为承担监护责任。小邓尽管清楚小蔡不具备驾驶资质,却仍然将车辆借给小蔡,这构成了过错。小邓的父亲作为车辆的所有者,未能妥善保管车辆,导致小邓擅自驾驶并借出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同样存在过错。作为小邓的监护人,小邓的父亲应当对自己和小邓的过失行为对卢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小蔡、小邓及其父亲在事故原因中的责任比重和过失程度,法院判定小蔡的父母需承担80%的赔偿比例,而小邓的父亲则需承担剩余的20%赔偿比例。
关于卢某遭受的损失如何确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卢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总计达到了42429.5元。在扣除卢某已获得的4000元赔偿后,卢某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为38429.5元。小蔡的父母在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赔偿金后,还需额外赔偿31943.6元,计算方式为:42429.5元的80%减去2000元;而小邓的父亲在扣除同额赔偿金后,还需赔偿6485.9元,计算方式为:42429.5元的20%减去2000元。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小邓的父亲作为投保义务人,尽管未履行投保义务,他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与小蔡的父母一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各方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卢某应当获得的损失赔偿金额。
本案例中,交强险责任限额涵盖的医疗费用赔偿上限为18000元,伤残赔偿部分则包括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共计19679元,这两项费用加起来总共是37679元(即18000元加19679元)。然而,这个总额超过了小蔡父母需要赔偿的31943.6元。
法院判定,小邓的父亲需承担31943.6元的责任份额,与蔡的父母共同负责。这意味着蔡的父母需赔偿31943.6元,而小邓的父亲除了赔偿6485.9元外,还需在交强险规定的31943.6元责任限额内与蔡的父母共同分担赔偿。
小蔡的家长以及小邓的父亲对判决结果不满,遂决定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东莞塘厦律师,对上诉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定驳回,坚持了原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骑乘摩托车与驾驶汽车在法律层面具有同等要求,即均需取得驾驶执照,并且驾驶员需年满18周岁。鉴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其辨识和操控能力相对较弱,且普遍缺乏必要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一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摩托车拥有者以及管理者都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父母作为孩子的首要监护人,必须认真承担起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出行安全的宣传教育,严格管理家庭用车,确保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除了采取上述措施,车主还需及时为车辆购买交强险。这种保险作为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障”,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能有效减少车主自身的经济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若监护人已履行监护义务,其侵权责任可相应减轻。
若机动车因租赁或借用等原因,其所有者与管理者与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若责任归属于该机动车一方,则赔偿责任应由使用该机动车的人承担;同时,若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他们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未经授权驾驶他人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若责任归属于该车辆,则应由车辆使用者负责赔偿;若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本章节有其他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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