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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中被其他公司车撞伤及工伤保险与侵权相关问题

时间:2025-06-03 2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一 事故

工人在作业期间不幸遭受邻近企业车辆撞击,造成伤害。对此事件应如何处理?此外,该工人已由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受益人为工人本人。

这是我近期接手的案件,恰巧的是,连续发生的两个案件,时间间隔并不长,案情却极为相似。

工伤保险和侵权

一旦发生事故,若该事故既涉及侵权行为又造成工伤,受害者可以同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关于这一点,过去曾存在争议,但如今争议已显著减少。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案例:员工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不幸被车辆撞击。撞到人的肇事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他们所投保的交强险或商业险会负责理赔。若未投保,则费用将由司机个人承担;此外,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工伤,在工伤待遇方面,应由工伤保险进行赔付。若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所有赔偿费用将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若被侵权人符合条件,可享受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的待遇,侵权方对此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受害方已获得社会保险补偿而有所减轻或免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受害方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或其它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或其它保险待遇。

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者遭受第三方侵害导致人身伤害且符合工伤条件塘厦镇律师,若侵权方已进行赔偿,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东莞塘厦律师,则有权在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就医疗费用向其追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若职工因第三方因素遭受损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若以职工或其亲属已对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或已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拒绝认定工伤,则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员工受伤,社保行政部门已进行工伤认定。若员工或其亲属未对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他们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对此应给予支持。

若职工因他人责任造成工伤,若社保机构以职工或其亲属已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法院将不予采纳;然而,若侵权方已先行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则不在此限。

这事现在争议不大,案子就不举了。

三 意外险

若企业为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这能否使公司免于承担其工伤保险的经济责任呢?

这事值得说说。

一般不能。

原因一: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

二:意外险是公司福利,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义务。

四 看个案子:

(2020)沪0118民初6770号

本院认定,原告与中国人保公司以及华安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源于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问题,形成的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然而,本案所涉争议是关于工伤待遇的赔偿,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范畴。鉴于两者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因此,被告提出的将中国人保公司和华安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决定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在本案中将他所支付的10万元一并处理,然而,原告并不同意这一金额,也不愿意在案件中扣除此笔款项。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来证实其垫付的确切金额,因此,本法庭在审理此案时,将不对该垫付款项进行处置。

原告所遭遇的工伤事故源于他方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对此次事故拥有两项赔偿请求权,即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尽管法院在另一案件中已判决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但该赔偿金并非基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依据的请求权,也不是对同一赔偿项目的重复,因此,原告有权同时获得这两笔赔偿。2017年9月11日发生的事故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依法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水平及其因工致残的程度,原告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5,000元,这一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决定予以支持。

五 提示

从企业立场来看,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做法是为员工购置一份意外保险,意图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借此免除责任。然而,在法律层面,这种免责行为是无法成立的。除非员工对此一无所知。

从员工视角来看,事故已然发生,若能额外获得一笔赔偿,便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多的补偿。

大连民商东莞塘厦律师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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