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济案件>>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广东雷州法院审结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为何因房子产权起争议?

时间:2025-07-03 18: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近期东莞塘厦律师,据北青网法治报道,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已审结一宗“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争议案”,该判决自本日起正式产生法律效力。在案件一审结束后,被告并未选择上诉。

据相关消息,张某与男友何某自相恋以来,便共同规划着以步入婚姻殿堂为目标,继续共同生活。在此过程中,两家人携手筹备了盛大的婚宴,然而,尽管如此,他们并未完成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

张某与何某分处佛山、广州和湛江等地工作,导致两人未能长期共同居住。为了维护和经营彼此的关系,张某决定自行承担费用,以两人的名义在佛山购买了一套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房产。首付部分,张某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何某,然后由何某支付给开发商。此外,网签和按揭贷款均以两人的名义办理塘厦镇律师,然而,该房屋尚未领取到房产证。

不久之后,张某察觉到何某的不忠行为,导致二人关系迅速恶化,进而因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争执。

张某坚持认为,这套房产系其个人资金所购,且贷款偿还亦由其独立承担,加之分手的直接原因是何某的出轨行为,所以该房产理应归张某个人所有。

何某认为,在两人交往的恋爱期间,他为两人的共同生活承担了诸多开销,并且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此外,他还提供了支付房款首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基于这些事实,他理应获得相应的权益。

2024年5月,张某女士因涉及与同居伴侣的财产分割争议,选择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正式提交了立案申请。

经法院审理确认,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解释,认定该房产是在张某与何某恋爱并共同居住期间以二人共同名义购置。购房的首付款、物业管理费以及贷款等费用均由张某独立承担,何某未能提供出资金证明。据此,法院最终裁定该房产归张某所有,并要求何某协助张某完成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

那么,在共同居住期间所购买的资产,其所有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否可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的副秘书长、北京中盾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向北青网法治表示,首先,应遵循双方的约定。若同居伴侣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并且这些协议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尊重他们的约定。例如,如果双方商定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这样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双方共同取得的资产,若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管理等情况,可以将其视为共有资产。当双方共同购置房产、汽车等物品,并将这些物品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均参与了购买,这些资产应当被视为共有财产。在若干案例中,双方共同投资并共同经营商铺,该商铺便会被认定为共有财产。若仅有一方购置,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个人出资购置资产,而另一方虽参与劳动或资金注入,具体共有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若一方以私人资金购置房产,而另一方在房屋装修或偿还贷款等方面有所贡献,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房产的一部分认定为共有财产。然而,若财产系单方以个人资金独立购买,且资金来源能够被明确证实,则该财产通常归个人所有。

魏东莞塘厦的律师指出,在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并不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民法典》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而对于未进行登记的同居关系,仅受到《民法典》中有关财产及子女抚养方面的部分规定所调整。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并非基于双方贡献的劳动和智力是否相当,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获得的薪酬、奖励、生产与经营收益,以及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应归个人所有。若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财产或共同经营产生了收入,则应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贡献程度,公平合理地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居住伴侣,他们在财务管理方面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隐患?又该如何通过签订协议来有效避免这些风险呢?

东莞塘厦的律师指出,首要风险在于财产权属的不明确。鉴于同居关系并未如婚姻登记般拥有明确的财产划分依据,一旦缺乏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财产的归属问题,包括是否为个人所有、赠与或是共同出资购买的按份共有,就容易出现较大争议。以房产为例,若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旦关系破裂,关于房产归属的纠纷就可能随之产生。

其次,面临举证的难题。在财产分配的问题上,主张分配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己在财产中所投入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贡献。然而,现实生活中,同居期间的财务往来往往较为随意,缺乏规范的账目记录,随着时间的推移,取证变得相当困难。例如,若双方共同经营一项生意,但收入和支出都没有明确的账本,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很难界定各自的贡献。此外,还存在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隐患。在同居关系中,与婚姻关系不同,双方并不具备相互继承遗产、代为处理家庭事务等权利。若其中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幸患上重病,另一方并无法律规定的照护责任;而当一方不幸去世,若没有留下遗嘱,另一方亦无权继承其留下的财产。

魏东莞塘厦的律师指出,在防范风险方面,首要任务是确立财产分配的协议。双方应当订立一份详尽的共同居住财产分配协议,以明确界定同居期间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涉及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资产时,应明确规定各自的出资比例以及产权的分配比例;至于个人财产,也应在协议中具体列出,以防与共有财产产生混淆。再者,需要规范资金的流动管理。在资金流动环节,需对大额款项的转账进行明确用途标注,例如“XX房产首付”或“合伙经营资金”等。若条件允许,建议采用共同账户来管理经营资金,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明确展示资金的用途和所有权。此外,还需在协议中明确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针对同居期间可能出现的债务问题,提前在协议中规定承担机制,以防其中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牵连。双方已明确商定,共同经营所带来的债务责任应由双方共同分担,而个人所欠债务则应由个人独立承担。(来源:郑贺莹,潇湘晨报)

——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担任主导,联合中国商报的“尚法新闻”、中国企业报的企业合规与治理研究院、新黄河客户端以及指尖新闻等众多媒体机构,共同推出了“法度研究院”全力支持的“公益普法热线”,该热线现已正式开始运作。

“公益普法热线”实行团队轮班制度。东莞塘厦的公益普法律师团队将借助北青网这一平台,向广大公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针对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针对经济困境中的群体或特定社会成员,“公益普法热线”的值班律师团队在东莞塘厦将无偿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他们借助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东莞塘厦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