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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后买商铺,感情破裂起纠纷,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7-03 18: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案例

2021年之初,张春(化名)与李冬(化名)经过自由恋爱决定共同生活,不久便在家人帮助下举行了婚礼,并且喜得贵子。然而东莞塘厦律师,婚后他们常因家务小事发生争执,因此,两人均表示不打算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商铺,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作为共同财产,其中张春出资额占三分之二,李冬出资额为三分之一。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选择分居。分居期间,关于该商铺的分割产生了争执。张春主张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而李冬则认为,既然二人已经举行婚礼,商铺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塘厦镇律师,应当平均分割。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春遂将李冬告上法庭,寻求法院对涉案商铺的分割判决。

法院裁决明确指出,该商铺应归属张春所有,并且张春需按照商铺目前的市场价值,向李冬支付相当于三分之一的补偿金额。

分析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若当事人仅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接受;对于已经受理的此类案件,法院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对于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法院则应予以受理。第七条明确指出:对于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若提出离婚诉讼,需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若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双方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则应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若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基本条件,法院需告知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补办。对于未完成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本解释的第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张春与李冬自2021年起开始共同居住,尽管他们举行了婚礼或以夫妻身份对外生活,但这并不能被视为事实婚姻。更重要的是,他们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身份,他们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在自然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若无法明确各自的出资份额或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比例,则应平均分配;若能明确,则按比例分配。张春与李冬共同拥有的财产虽然是共同财产,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出资比例可以明确,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据此,法院判决财产归张春所有,并要求张春按照市场价值对李冬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东莞塘厦律师

昝日玥

云南鼎麒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该所的律师均来自东莞塘厦,其中不乏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的佼佼者。他们专注于婚姻与继承案件的办理,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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