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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构建高质效刑事检察实践路径有多重要?

时间:2025-07-03 18: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检察日报》2025年5月12日 第03版:观点

刑事检察职能至关重要,打造高效优质的刑事检察实施途径,不仅是刑事检察自身进步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关键步骤。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需强化审查逮捕环节,依法推进审查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提升公诉能力,并依法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明确方向、确立目标之后东莞塘厦律师,亟需深入探究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具体途径,亦即把高质效这一概括性原则和精神具体化至检察工作的实际操作中,这无疑是一项当务之急。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立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属性和客观规律。

高质效刑事检察与捕诉职能深化

从认识论的角度审视,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个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关系持续深入理解的过程,它要求我们必须洞察事物的本质,不断深入挖掘,剔除虚假,揭示真相。这一认识论的核心原则,决定了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尤其是实质性的法律关系的理解,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同时也决定了在执行逮捕和起诉职能时,必须遵循在各个诉讼阶段从局部到整体,从重点到全面,逐步还原案件事实的推理逻辑。

作者认为,以追求高质量和高效能为目标,对侦查起诉职能的进一步深化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明确基本概念,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对刑事司法体系内某些概念的理解模糊并非个别现象。比如,社会危险性这一概念,它常常与社会危害性相混淆。社会危害性主要关注犯罪的实体后果,而关于社会危险性的法律条文则更侧重于强调其对诉讼过程可能造成的破坏。在追求高质量和高效能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我们必须关注并细致审查“对诉讼流程造成破坏的可能性”的详细依据,防止评估结果过于主观。以案例为例,即便犯罪嫌疑人已如实陈述,但若证据的核心部分尚未构建完整,甚至还有涉案人员尚未归案,那么我们理应充分考虑到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串供行为。二是需加强对未捕案件后续取证环节的侦查监督力度,同时努力优化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估方面的协作对接机制,以防检察官因忧虑后续侦查工作可能不到位,进而引发捕后不诉等负面评价结果,最终导致选择放弃逮捕。三是需强化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督力度,探索使用电子监控设备、手机追踪等高科技监管手段,以增强取保候审对诉讼流程顺畅进行的支持,力求避免逮捕成为唯一手段。四是应完善对逮捕案件的公正评估体系,更加重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后续客观评估。五点要求是,必须关注辩护人和被告在诉讼前的侦查过程中所提供的可查证信息,这样做有助于坚守公正的原则,并且展现出诉讼的主动性,进而能够全面搜集减轻罪行或证明无罪的证据,最大程度地降低在侦查阶段可能存在的认知偏差。

高质效刑事检察与刑事诉讼监督

每一个案件的高质量与高效能,既是通过办理得来的,也是通过管理得来的。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监督的质量与效能,我们不仅需要提升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还应当充分发挥“校验式”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监督工作的三项管理措施。在一级法院的层面上,需对存疑不捕、不诉以及诉判不一致等核心审查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此推动刑事诉讼监督更加关注那些可能影响实体公正的深层违法问题,从而克服表面化的监督。同时,在部门层面,必须强化对案件实质内容的审查,通过审查过程发掘可能存在的遗漏监督点。同时,我们应积极推动检察官从审查评估的角度出发,在案件办理中不断优化刑事诉讼监督的剖析、记录及阐述工作,并在部门内部加强侦查与审判的协调合作,以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此外,在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层级关系中,需加强协同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在监督下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为下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信心,以克服“不愿监督”的难题。对于抗诉案件的处理,必须充分运用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指导作用,构建包括提前预警和反向检视在内的规则体系,以此强化对拟提抗诉案件的同步审查工作,同时给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高质效刑事检察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

“三个效果”在本质上揭示了司法工作与民众价值观念的和谐共鸣,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的情感认同。因此,“法理情”三者之间的融合统一,其核心在于对规则体系、日常生活和基本情感这三个方面的平衡考量。简而言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一朴素价值观的积极回应。个案处理并非单纯追求宽松或严格至极,而需在宏观刑事政策的框架内进行,顺应时代变迁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灵活引导,自然产生良好效果。

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在南宁进行考察期间强调,宽严并济的刑事策略构成我国的基础刑事策略,需持续坚守并有效执行。执行宽严并济刑事策略,需在宏观形势中全面领会、深入掌握、精确执行。精确识别宽与严的辩证统一性是确保宽严并济刑事策略得以坚持与执行的核心。宽与严在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结合上各有侧重。宽泛之处彰显的是修复功能,它通过宽大处理来化解矛盾与实施综合治理。严格之处则凸显震慑之力,它通过严厉惩处达到特殊预防和普遍预防的目的。依据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任何一件能够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结合的案件,都会同时展现出宽严相济的效果。因此,即便是在轻罪治理的范围内,宽与严并非静止的对立,而是相互补充、不可偏废。

轻罪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将轻罪从宽的原则随意扩展至所有刑事案件。从追求高质量和高效能的角度出发,轻罪与其他各类犯罪一样,都应当纳入宽严适度的考量范围之中。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轻罪”的界定范围;其次,这涉及从犯罪性质、主观意图的强度、作案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后果的弥补效果以及法定刑期的长短等多个维度,对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进行深入分析;接着,通过定义、阐述、比较和例外的手段,对轻罪的内涵与外延实施规则上的限制;最终,这一过程将有助于推动证据标准等相关配套规范的建立。二是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宽大处理”并非法外施恩,即便是轻微罪行,其宽恕的基础也必须建立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之上。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则不得在法定刑罚以下提出量刑建议;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处罚情节,则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必须格外谨慎。对于退赃退赔、受害人宽恕、初犯或偶犯等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同样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具体考量。三是必须规范宽大处理程序的运用。例如,对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规定,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定,多数刑事案件均可采纳此原则,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无条件适用。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或者案情明了却屡次逃避、故意拖延诉讼的,以及仅口头承诺退赃退赔而未付诸行动的特定情形,虽然应当督促其真诚悔过,但对待从宽政策的把握必须谨慎。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当实施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刑罚的判定塘厦镇律师,确保这一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程序作用。

高质效刑事检察与提升诉讼效率

在不同历史时期与各个领域中,平衡公平与效率这一传统议题会有所不同地显现出其特点或选择。从理想的角度出发,每个时期的司法活动,都应将追求公平正义作为最高目标,而效率则是基于诉讼规律的一种优化展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确保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因此,正义是否“迟到”,其核心在于实现正义的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律、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不断进步,民众对于诉讼效率与合理性的期望日益增强,这已成为衡量公平正义感受的关键因素。因此,依法科学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效能,无疑是打造高质量高效能实践路径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期限是程序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它们保障了诉讼程序的严谨性、稳定性和预见性。因此,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提高案件处理速度,必须以实现案件处理的质量为前提,“迅速”处理的基础在于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权利的充分保障。

刑罚体系在繁简与快慢之间进行区分,成为当代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采纳了刑事处罚令制度,英国则实施了初级法院前置机制,美国则推行了即决判决与辩诉交易程序,众多主要法系国家均在积极探索如何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我国自“两简”程序之始,历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阶段,均秉持着繁简分流的初衷,这些举措在各个历史时期均有效减轻了司法负担。因此,提高审查效率的关键不在于制度供给的短缺,而在于对制度执行环节的优化。根据实践经验及普遍规律分析,后序程序的运行速度常常受到先前程序品质的影响,因此,在刑事检察环节,审查的效率必然受到侦查工作质量的影响。若想使案件在分流后真正实现快速处理,必须加强侦查与检察之间的协作。在此过程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所进行的初步审查,是一条值得深入研究的途径。一是依据明确,《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对侦协办的核心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对补充证据的推动执行以及捕诉决策的咨询指导等,并对与案件审查速度相关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二是寻求深入,可以从案件数量较多的少数类型案件入手,在保证证据质量的前提下,对证据规则进行细致化,并明确主要证据的类型及其所需包含的内容等基本准则。第三点,要明确责任分工,对于案件处理速度的初步审查并非最终决定,它仅是依据现有证据对案件处理速度的建议,驻办检察官与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应达成共识,这些意见自然成为案管部门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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