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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5-07-03 18: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各省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推进城中村改造作出了关键决策,这两项工程既是关乎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发展的关键项目。为了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建设质量,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加强,特此就相关事宜发出通知。

一、严格依法开工建设

加强工程建设初期手续的管控。对于保障性住宅以及城中村改造后的安置住宅项目,务必严格遵守基本建设流程,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速推进项目的实施进度。严格遵守先进行勘探、再进行设计、最后施工的顺序,只有获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方可启动施工环节。积极吸纳那些信誉优良、综合实力卓越、技术管理水平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建设项目中。对于未按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规划与项目定位。遵循需求导向,查明实际需求塘厦镇律师,合理制定年度和长远规划,精心规划项目储备,确保“人、房、地、资金”四大要素协同发展。各地需全面考虑居民就业、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的需求,严格审查项目选址,优化小区与户型设计,打造安全、宜居、环保、智能的优质住宅。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与工程紧密相连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通讯网络、电力供应、水资源供给、燃气及供热系统、停车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安置住房在规划、审批、建设和交付使用等方面保持同步。

确保合理的工期与成本。各地需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科学设定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的建设时长,严格禁止在未完成勘察、设计阶段即开始施工,严禁简化施工流程、降低建设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报价不得低于工程实际成本。若因工期延长、材料价格波动、工程设备费用变动等因素,导致合同价款需调整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调整。监理单位要按照派驻人员人工成本合理报价,不得恶意低价竞争。

二、全面加强建设质量管理

强化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各地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需承担起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严禁擅自缩短合理工期,严禁明确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需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必须完善岗位责任体系,配备充足的专业质量管理团队,并依据既定的规范和标准,以及经过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来有序施工。同时,监理单位需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实施监督职责,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理计划和具体措施,严格执行现场旁站监督和见证取样等规定,并切实执行监理报告的提交制度。勘察设计单位需确保勘察设计品质,切实遵循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规范,针对项目特点优化设计规划,着重提升防治渗漏、串味、隔音效果不佳等影响居民生活体验的住宅质量问题处理方案,以减少工程潜在风险。

各地需集中精力解决住宅建设中常见的质量问题,推动建设单位进行建筑材料质量信息的公开,严格把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同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程序,把住宅的防水、隔音等性能作为验收的关键指标,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严禁投入使用。需加强对施工单位在预拌混凝土、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同时科学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必须强化工程质量的检测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相关规定,认真依照相关规范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抽查,对于关乎结构安全及关键使用功能的材料,必须坚决执行见证抽样的制度。

各地需强化对改造项目的管理,将现有房屋资源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后的安置房,务必保证这些房屋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与规范。在城中村改造和拆整结合项目中,特别是那些涉及住房改造的部分,必须确保改造后的建筑结构安全可靠。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更的项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审批流程。同时,需敦促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团队,并确保他们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对于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必须予以严格禁止。对于房屋拆除项目,必须敦促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备案的相关程序。对于未获批准擅自进行拆除施工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还需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专门的施工计划东莞塘厦律师,并确保施工过程完全依照批准后的方案进行。

三、加大建设质量监管力度

各地需强化监督与检查,将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建设质量监管提升至工程质量监管的核心地位,并列入关键工作议程。需具体界定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监管的关键点,着重强化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管。同时,需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维护好质量安全的基本底线。

(二)需优化住宅维修保障机制。针对保障性住宅及城中村改造后的安置住宅,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范围及期限,同时倡导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即将届满的前半年,对需防水处理的空间及易发生渗漏的区域开展回访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在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可尝试设立质量保险机制,并借助市场化的方法对保障性住房的保修方式进行创新探索。

各地需将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纳入本地工程监管体系,统一进行管理。同时,积极尝试构建“互联网+监管”的新模式,并探索辅助决策机制,以实现智能化监管。广泛运用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增强对守信单位的政策扶持和对失信单位的惩罚力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一旦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措施。各地需构建保障性住房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市场和施工场地协同管理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增强对质量问题突出企业及个人的市场淘汰力度,提升对转包、非法分包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频率和强度。对于发现的质量风险和降低工程标准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地需充分重视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建设任务,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思想意识,依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标准,实施有效措施,严格监督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质量,确保建成让民众满意的优质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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