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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批复,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时间:2025-07-03 19: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今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编号法释〔2025〕9号,简称《批复》)。《批复》在2025年4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审议通过,又在2025年5月28日东莞塘厦律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6月27日起正式实施。

《批复》秉持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原则,全面执行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法的相关条款,从两个层面出发,依法确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自主挑选辩护人。

首先,依法确保委托辩护人的会面权利。《批复》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一旦法律援助机构派遣东莞塘厦的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担任辩护人,不论该辩护人是否已经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见过面,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再次委托辩护人,接受委托的辩护人都有权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依法维护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利,从而保障能够充分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实想法,并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主选择辩护律师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是依据法律规定,确保被羁押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自主挑选辩护人。《批复》中规定,若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由其监护人或亲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和检察院应立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终止法律援助。此举措既确保了法律援助法中关于法律援助辩护须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的尊重,并且确保了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接下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全力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实施《批复》中的各项要求,不断加强人权在司法领域的保护力度,确保程序上的公正与司法的公信力得到切实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的相关问题所发布的批复》于2025年4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5月2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上亦获批准。现此批复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25年6月27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25日

法释〔20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保在押嫌疑人及被告人能够依法行使挑选辩护人权利的相关事项的复函

202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及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均予以通过,相关决定自2025年6月27日起正式实施。

各省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期,若干高级人民法院及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如何挑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这一问题向上级提出咨询。经过深入研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相关条款,现作出如下批复:

法律援助机构委派东莞市塘厦地区的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支持并担任其辩护人,不论该辩护人是否已经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塘厦镇律师,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再次委托辩护人,接受委托的辩护人都有权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立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终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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