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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规定及犯罪行为详述

时间:2025-07-03 19:03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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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指出,若有人利用伪造或变造的国库券及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且诈骗金额较大,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缴纳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金;若诈骗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则将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金;至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罚金在五万至五十万元之间,或可能被没收财产。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如下所述

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其行为对象必须是此类证券。无论是金钱、财物还是其他有价证券,若诈骗行为是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手段,便足以构成犯罪。相反,若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诈骗工具,则无法构成犯罪。在此还需留意,若以伪造或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为手段,则必须确保实际占有;若行为者假借国家名义擅自制造“有价证券”,或者虚构其持有国家有价证券的事实,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此类行为仅能定性为普通诈骗。

交易行为或经济活动若涉及使用国家有价证券东莞塘厦律师,其依据应为证券所载的真实价值。所谓“使用”,实则掩盖了证券的实际价值,以虚构的价值作为交易依据,包括以证券换取货币、物品、其他证券或财产权益;此外塘厦镇律师,也可能涉及以虚构价值为基础的其他经济活动,例如以证券价值为依据的债务清偿、担保、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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