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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频发危害大 办案实践中这些问题需注意?

时间:2025-07-03 19: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目前,儿童猥亵案件频密发生,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给家庭与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亟需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基于近年来的办案经验,我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愿意分享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一、法条的理解与适用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37条明确指出: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或侮辱行为,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公然实施上述罪行,则刑罚将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猥亵儿童的行为,将根据前两款的规定进行加重处罚。

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对第237条第1款进行了修订,将“猥亵妇女”一词替换为“猥亵他人”,同时在第2款中增加了“其他恶劣情节”的条款,从而对受害者的界定进行了调整,并拓宽了打击的范畴。

202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28条对先前第237条的第三款进行了修订,针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新增了独立的刑罚规定,并设立了四项刑罚升级的特定情况,从而增强了惩罚的强度,进一步凸显了刑法的严肃性。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针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四项中关于“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极其恶劣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制定了详细的规范。

在司法操作中,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真正含义和精髓,这不仅仅要求我们掌握猥亵儿童罪的发展脉络,还需依据司法解释精确判定此罪,恰当运用法律条文,确保罪行与刑罚相匹配、责任与处罚相协调。

二、证明标准与采信

此类犯罪往往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常常拒绝承认罪行,甚至出现“零口供”的情况,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使得搜集和保全证据变得尤为困难。2023年5月2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尤其是猥亵儿童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规范。这些规定具有显著的目标指向性、明确的指导性和较强的可执行性。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如何搜集、保全以及确认证据的问题,意见中给出了具体的解答。

首先,对于被害人陈述,通常情况下应予以信任。依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的第30条,若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了与嫌疑人、被告人或性侵害事件有关的、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这些陈述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或陷害的可能性,那么这些陈述一般应被视为可信。在处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时,被害人的陈述往往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幼小、心智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他们对于遭受性侵犯的经历和感受的描述,通常是基于亲身经历和直观感知,这些陈述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其证明力显著,理应得到信任和采纳。

对于被告人坚持不承认犯罪事实的“零口供”案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判断。特别是在处理猥亵儿童这类犯罪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的现象尤为明显。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应轻率地相信口供。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则不得判定其有罪并实施刑罚;若缺乏被告人的供述,但证据确凿充分,则可判定其有罪并实施刑罚。换言之,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应仅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便案件属于“无口供”类型,只要存在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同样可以对其定罪并执行刑罚。

在处理涉及猥亵儿童犯罪的案件并遭遇“无口供”状况时,执法者需保持客观与理性,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诱导供词,不得迫使嫌疑者自我证明罪行,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必须坚决剔除;对于嫌疑者关于无罪的陈述与辩解,需从事实、情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细致分析,确保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此外,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对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搜集工作,无论这些证据的具体形式如何,只要它们能够与受害者的陈述相吻合,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消除所有的合理疑点,我们就可以依据这些证据来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提出指控。

三、犯罪预防与治理

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犯罪行为是一项漫长且繁重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和落实。鉴于目前猥亵儿童案件频繁且数量激增的现状,司法机关需更加积极履行职责塘厦镇律师,勇于担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手段来控制和预防此类犯罪。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努力:

首先,对于当前借助网络通讯、社交媒介、视频平台等手段对儿童进行“远程性侵”的新型违法行为,我们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从重处罚。其次,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强调迅速行动,确保“效率”为核心。具体来说,案件受理必须迅速,对于受害者的指控与举报,务必立即接收并建立案件档案,以保证案件能够迅速进入侦查阶段;证据保全必须迅速,对于案件中的关键电子证据,必须毫不拖延地进行固定与保存,严格防止证据的遗失;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迅速,对于经过核实确有犯罪嫌疑的人,必须依法快速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潜逃、销毁证据,确保其能够及时受到法律的审判。

二是确保强制报告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集中力量对关键领域实施严格监督。需特别强化对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的专项监督审查,确保其认真执行报告职责;同时,各相关机构需完善协同监督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东莞塘厦律师,确保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渠道的畅通,共同构建监督合力。对于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迅速提出检察建议,敦促进行整改;同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立案和追究责任,并尝试对那些因怠于履行职责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律监督的坚定性来强化制度的刚性。

第三,要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的宣传与执行力度,深化法治教育,强化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防火墙”建设。检察机关需持续深化并广泛开展“法治进校园”行动,竭力促进法治副校长实际职责的履行,借助情景再现、案例分析、互动提问等丰富多样的方式,向不同年龄层的学生及其监护人精确传达防范性侵害的常识和自我保护技巧;同时,需涵盖关键责任群体,特别针对学校教职工、儿童福利机构员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层社区工作者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人士,加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主动发现、预防和报告侵害行为的能力与意识。此外,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影片等方式,向公众,尤其是那些可能触犯法律的人群,传递出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明确信息。

(作者单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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