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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司法实践中的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法定再审理由及分类解析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法律思维。
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裁判结果超出原告最初诉求的情形,指的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从立案到庭审结束期间,原告既未提出扩大或修改诉讼要求,而法官仍然作出了超出原告本意范围的裁决。此类裁判偏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必须予以重新审查。通常这类越权裁判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裁决金额超出请求,比如当事人请求赔偿十万元,审理结束后法庭认定应付十二万元,这就属于金额超出的裁决。
第二项表现为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求做出超出预期的裁决,以租赁关系争议为例,当事人仅请求终止合约,但审判机构却裁定解除合约并责令迁出房屋,该迁出判决显然不在当事人诉讼要求的范畴之内。
·其三为判决认定的责任主体与被请求的责任主体错位。
在界定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时,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并不构成超判:
审查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官必须主动进行的工作。比如,如果原告说合同没问题并且想继续执行,但被告认为合同有问题,就算被告没要求退回东西,法官在说明情况后也能直接判定合同无效,并且让被告退回东西,这样的判决不算越权。
其次判项和诉讼请求虽然并非完全吻合,但只要本质上涵盖了当事人的诉求范畴,就不算越权裁决。比如原告要求三个被告共同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定他们分别承担各自份额的责任或者全部连带负责,这样的判决也不属于越权裁决。
此外塘厦镇律师,即便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不够清晰或者存在不足之处,不过,在审判阶段法院对其诉讼要求加以明确或者补充,并且同时进行审理的,这种情形也不会导致裁判范围超出诉讼请求。
另外,假如当事人提出合同应当继续执行,不过法院审理后发现争议合同确实无法执行,因此裁定终止合同,或者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除合同,但法院审理后觉得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却满足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于是裁定解除合同,这些情形都不属于错误判决。
合同若属无效,即便当事人未曾主张退还利息,法院判决要求退还利息也不属于越权。不过,必须留意,倘若合同具备效力,情形则会截然不同。
最后务必指出,如果一审出现判决超出范围的情况,但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或者在二审审理时实际上承认了一审判决超出范围的部分,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申请再审的机会,不能再用判决超出范围的理由去申请再审。
整体而言,判定诉讼请求外事项的界限与状况,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细节和法规条文进行整体考量。诉讼参与人应清晰界定诉求内容,防止引发无谓的纷争和认知偏差。因此针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而言,若以诉讼请求以外的缘由提起再审,务必全面掌握再审程序的启动机制,特别是其中的四个核心步骤,这样有助于我们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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