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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员工工亡公司垫付赔偿申请遭拒,社保局不服二审判决再审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四年前,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离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判定属于工伤事故,李先生的企业按照协商条款先行支付了九十一万元抚恤金给逝者亲属。不过,该企业向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简称为恩施市社保局)申请使用工伤保险款项报销时,由于社保账户缴费记录存在瑕疵,两次申请均未被批准。
公司经由诉讼途径,一审及二审均获得有利裁决,法院裁定社保局须支付工伤保险相关款项,不过社保局对二审判决持有异议,现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
公司主管李先生表示,长达两年的诉讼以及预先支付的资金负担,已经迫使企业解雇了部分职员,并且停止了所有业务活动。
8月11日,恩施市社保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目前正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该机构已经依照州、市两级法院的裁决执行了相关事宜,涉及的款项也已经划拨到了相应的法院账户上。
事件经过:员工工亡、公司垫付、理赔被拒
二零二零年,李先生于恩施市设立了一家小型家庭服务企业。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该企业职员杨某某于作业期间失去意识,虽经紧急救治却未能存活。同年七月,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判定杨某某离世系工伤事故。
李先生提及,杨某某家境拮据,他的配偶没有工作能力。对于后续补偿相关的事务,员工亲属起初觉得家政企业作为用工单位须要担负赔偿的义务。当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后,双方于2021年达成如下条款:家政公司需向杨某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合计金额为91万元,并且要求在2023年6月13日之前完成支付;同时,杨某某家属承诺要全力协助公司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若成功获得赔偿,全部赔偿金必须全部转交给家政公司。
李先生紧接着向恩施市社保局提出申请,要求为杨某某支付工伤相关的补偿金。不过,社保局随后出具了《处理决定书》,明确指出这笔工伤补偿金理应由家政服务企业自行负责,并未从工伤保险的专项基金中拨付。
受访者提供
争议焦点:社保缴纳方式是否合规?
恩施市社保局不予赔付的主要缘由在于家政企业为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的时段存在瑕疵。8月11日,该局负责人指出,家政公司在知晓员工离世后,仍以在职人员身份补交社保,属于“故意”补缴行为。
社保部门表示,调查发现,相关家庭服务企业为杨某某办理社保的开端是2020年11月,缴费途径并非按月准时,有时是当月支付,有时是迟延几天,甚至有将数月费用合并一次性交清的现象。重点在于,杨某某于2021年6月5日离世,而该企业是在其过世两天之后,也就是2021年6月7日,补交了其同年5月和6月的社保款项。
社保机构指出,员工离世后进行“事后缴纳”存在“取巧性质”,意图套取工伤保险金,被定性为“不合规缴费”,极大威胁了资金安全。依据相关条款明确:企业须在指定时限内完成社保费用缴纳;若未依规缴纳工伤保险期间遭遇工伤塘厦镇律师,相关工伤补偿应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谈到,企业属于小型微利公司,财务处理上追求方便,通常每隔一两个月份就统一办理社保缴费,期间没有发生社保完全停止缴纳的情况。若出现缴纳延迟,公司会依照规定另外支付补偿金和罚金。他着重指出,每次补交时,社保机构发放的凭证上都写着“要在这次缴费到期的下一年三月份之前赶紧再交,不然会失去保障”,单位明白并且觉得社保机构是同意这种在三个月缓冲期里交钱的做法。
恩施市社保局表示,关于“三个月内按时缴纳,避免停止保障”的提醒,仅仅针对医疗保险的缴费要求。该机构说明,家政企业向社保部门提交的,关于已故员工的社保登记资料,其中该员工的就业状态仍然为“在职”,这表明家政公司可能隐瞒了员工逝世的情况,意图骗取社会保险的福利。基于此,该局依然主张,应由家政企业自行负责杨某某的工伤赔偿金。
法院两审判定社保局应支付工伤费用
家政企业对恩施市社保局不批准的裁决表示不认可,于是该企业连续两次向法院提交了法律诉讼申请。
2022年春季,一家服务企业提起了首次法律诉讼,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恩施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确认其针对杨某某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所做出的《处理意见》存在违法情形,并且要求恩施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赔偿杨某某的工伤事故死亡相关费用。
提起诉讼之后,恩施市社保机构主动取消了拒绝支付的决定,家政服务单位接着撤回了诉讼申请,不过大半年之后,社保机构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出具了拒绝支付的决定书,该公司于是又第二次提起了法律诉讼。
恩施市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16日裁定:取消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杨某某身故抚恤金的《批复》;责令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本裁定生效后十天内,将杨某某离世应得的工伤赔偿金交付家政公司。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东莞塘厦律师,杨某某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期间家政公司采用的不定期申报和延期补缴保险金的模式,已形成行业惯例,恩施市社保局也以核定支付的方式对该惯例表示认可,鉴于这种缴费模式的存在,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了信赖利益保护。社保机构在收取款项时对单位缴费途径是否正当不加理会,但在拨付时却以此作为借口加以阻拦,此举违背了利益信赖维护的基本准则。
此外,恩施市人民法院指出,家政服务机构每次补纳款项时,均未出现拖欠时间过长的情况,在最终补缴费用时,也未超出先前惯例性补缴的合理时限,该企业作为员工数量有限的小型微利公司,在杨某某离世后主动处理后续相关事务,展现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近期受疫情干扰,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相继制定多项举措,针对经营困境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推行社保费用减免缓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负担。家政行业单位主动为职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同时承担社保缴费责任,并迅速补齐过往拖欠的社保款项。然而恩施市社保管理机构以补缴手续不合规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此举既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也与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导向相悖。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宣告作废恩施市社保局先前下达的不予发放杨某某死亡赔偿金的通知,要求该社保机构于裁决正式实施后的十日内补偿其工伤赔偿金。
恩施市社保局对恩施市人民法院的裁决持有异议,于2022年岁末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23年3月1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准确无误,提供的证据确凿有力,法律适用恰当无误,因此撤销上诉,确认原判有效。
社保局向高院申请再审,仍在等待审理结果
李先生谈到,出事那会儿,企业手头资金很紧张,为完成对杨某某家人的承诺,他个人房产做了抵押,又到处借钱,最终支付了91万元作为补偿,到现在每个月还要还利息。不断的法律问题和付出的巨额资金,让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实在撑不下去,只好让员工离职,暂时停了工。
2025年8月11日,恩施市社保局一位负责人透露,该单位已经就二审法庭作出的不利裁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重新审理的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同意对此案进行再次审理,现在整个案件正处在等待最终裁决的阶段;至于之前审判所形成的决定,该单位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履行了相应的责任。
此案当前仍处在法律诉讼阶段,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最终的工伤赔偿义务,需要等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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