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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每日一案:最高检发布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之贾某勤抗诉案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每日一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第四批)
04
贾某勤与贾某满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 转包 违法分包 连带责任 抗诉
【基本案情】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陈某华把某银行分理处锅炉房内墙粉刷任务以纯劳务合作方式委托给张某文,诉讼期间张某文提出异议,声称将这项工程按相同报酬转交给贾某满,贾某满随后让贾某勤到该工程现场进行工作。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贾某勤刷墙时从架子上跌落致伤,经北京市延庆区某医院检查确诊为腰椎骨断裂L1,并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至十八日接受住院医治。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贾某勤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文、陈某华、贾某满共同承担医药开支、营养补贴、工资损失、伤残补偿等各项费用,总计.48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贾某勤和贾某满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提供与接受关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提供工作的一方需要担负经济补偿。贾某勤没有做到应有的小心谨慎,需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及其带来的影响负起相应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该院决定贾某满承担六成责任,贾某勤承担四成责任。目前没有任何依据表明陈某华和张某文对贾某勤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因此陈某华和张某文不必支付赔偿金。总而言之,该法院在2022年4月18日作出裁决:贾某满需赔偿贾某勤医疗开支、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53080.52元,同时驳回了贾某勤的其他诉讼要求。
贾某勤对一审裁决持有异议,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该法院在2022年11月17日给出了裁决,决定不接纳贾某勤的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处理过程。贾某勤提出异议,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检察机关依照规定接受申请,着重核实几个关键点。其一,弄清工程转包及违规分包的真实状况。通过查阅某银行支行签订的合同文件,并和有关各方进行谈话,检察机关发现审判环节遗漏了两个关键角色,分别是某建筑集团公司和陈某林。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陈某林担任某建筑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期间东莞塘厦律师,与某银行支行签订了相关工程施工协议,实际上是某建筑集团公司把工程项目承包给陈某林,接着陈某林又将整个工程转包给资质不符的陈某华,陈某华又把部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张某文,张某文在施工时雇佣了贾某满进行内墙粉刷,贾某满又找贾某勤来提供劳动力。2020年11月10日,贾某勤在粉刷墙面作业中,从架子上失足坠落,因而导致腰椎部位发生骨折。接下来,需要明确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员如果受到伤害,相关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哪些人承担。通过审查案件材料、研究类似案例以及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可以确定在本案中,提供劳务的贾某勤所遭受的伤害,其责任应当由实施转包行为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相关责任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监督意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出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存在偏差,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过细致审查,提出以下看法:首先,某建筑集团公司与陈某林作为相关工程的前期承包方和转包方,需要作为诉讼参与人追加进来,以便彻底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没有判定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共同承担赔偿义务,这个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确指出:承包人不可以把全部承揽的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其他方,也不得将全部工程拆分成几块,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出去。同时,承包人禁止把工程分包给那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转包已承接的项目。该案中,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承包方,将相关工程转交给无资质的陈某林,陈某林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陈某华,陈某华再次分包给无资质的张某文,张某文又纯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贾某满,上述各方主体的行为均违反了法规要求塘厦镇律师,存在过失,皆需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第三,贾某勤在作业时发生意外,虽然他自己也有责任,但更关键的是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等责任方进行了多次转包和违规分包,导致各责任方对项目执行、安全监管的管控力逐级减弱、持续下降。为此,需要加强建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维护,推动建筑产业规范稳定进步,所以必须对之前提到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进行处罚,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应负相应义务。据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文书。
监督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发出指令让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开始了再审程序,根据贾某勤的申请,将陈某林、某建筑集团公司、某银行支行列为再审案件的被告方。审理结束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部门提出的审查看法,在2024年3月28日下达了新的最终裁决:判定贾某满需向贾某勤支付医疗开支、住院期间生活补贴、身体恢复费用等费用合计53080.52元,同时某建筑集团公司、陈某林、陈某华、张某文需对这笔款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所有相关方均未提出异议,此项判决已经正式生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发出检察提示。针对某建筑集团公司和某银行支行,司法部门分别递交了关于社会治理的指导性意见,要求这些机构在未来的工程承包过程中,必须履行谨慎核查的职责,增强对依照法规经营重要性的理解,并且构建完善的依法管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那家建筑企业以及相关银行分行都采纳了监督机构的意见,着力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显著增强安全防范措施,并且所有建筑工程事务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来实施。
【典型意义】
审查建设工程相关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司法机关需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工程承包协议及侵权赔偿的条款,实施深入分析,系统判断,提供根本性帮助。工程实践中,部分项目会出现反复转包、层层分包的情况,使得作业人员容易遭遇身体伤害,并且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办案时,检查机关能够先从“合同关系—建造环节—监管流程”的全方位审视,入手探查施工各个环节,进而弄清侵权事件中隐藏的转包、违规转包、重复分包等一连串不合规操作。此外,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章节及相关侵权责任条款进行适用,根据第七百九十一条核实是否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情形,同时参照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断违法方有无过失,从合同约束与侵权行为两方面明确责任归属,以便为权益受损者获取有效法律支持。最终,借助单独案例的处理来明确建筑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共同承担后果,推动行业层面提升对类似事项的监督治理,构建起“标准示范—隐患规避—整体管控”的全面治理模式,助力建筑产业依照法规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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