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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写错单位?劳务派遣纠纷让公积金追缴遇阻

时间:2025-12-05 18: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近日,杨先生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离职了,他向《法治日报》记者反映,公司给他开具的离职证明里,部分内容跟实际工作单位不一样,这使得他在办理公积金追缴时,被主管部门指出“离职证明存在问题”。面对质疑,公司方面解释说,杨先生前几年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派遣员工,因此只认可他后期与该公司直接签约的工龄,还把他的工作经历拆分成不同阶段。

一个看上去简单得出奇的离职证明,却诱发激起了杨先生跟之前公司之间的一连串纠纷,被分割开来的工作年限,难以追讨收缴的社保以及公积金,拖延许久始终没办法获取的合规离职文件,这一张证明,成了他离职途中的“阻碍物”。

离职证明,乃是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关键凭证呀,然而呢,记者深入调查之后发现、不少员工在离职之时、都碰到过公司于证明内容方面、搞一些小动作的状况呢、比如说遗漏掉关键信息啦、又或者标注上负面评价之类的、这对员工后续去入职或者其他事情、都产生出诸多不好的影响了、 。

究竟在离职证明开具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呢,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究竟应该有着什么样的内容包纳呢,企业于离职证明之上进行“做文章”的这般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呢,围绕着这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

离职证明“变脸”

记者听杨先生讲述说,他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持续工作到今年九月,离职时,公司出具的证明所载:“杨×自二零一六年零五月十三日起为贝×提供服务,于本年二零二五年零九月二十一日解除了与现北京××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解除或中终止)劳动关系。”。

杨先生表示,当时他感觉不太对劲,贝×仅是××公司旗下的一个平台,他入职的时候它甚至都还没成立,不过当时他没怎么在意。然而呢东莞塘厦律师,当他拿着此证明前往社保中心以及公积金中心去申请追缴社保还有公积金的时候。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主体信息存在错误,证明是无效的 。

随后,他前往××公司总部两次,目的是要求重新开具证明,然而两份证明得出一结果,让人大跌眼镜——他的工龄竟然“缩水”了4年,公司只承认2020年9月之后的工作经历。这样的情况,实在令人费解。

关于此事,公司做出回应表示,在2020年9月以前,杨先生是以某人力资源公司外派至公司的“派遣员工”形式存在,与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公司依据此情况,把他的工作经历划分成两段,这两段工作经历分别隶属于北京和深圳的两家人力资源公司,并且还出具了所谓的“工作经历说明书”。

罗列在工作经历说明书里的那两家人力资源公司,我从来都没去过。自2016年入职之后,我签的全部合同都是跟××公司签的。没想到离职的时候,会在证明上遭遇“刁难”。杨先生讲,这不但影响了他在新公司的定级以及薪资待遇,还致使他面临维权耗时费力、不维权权益就会受损的两难状况。当前他依旧在试着跟前公司进一步交流 。

不是就他这样,别的一些同样处于那家公司的员工,跟杨先生那般,也在离职证明这块碰到了相似状况。

在 2018 年的时候,赵女士于天津加入了××公司。那会儿她刚毕业,在公司的催促之下,签了一份合同。之后这份合同被收走了,而她是后来才知晓,那竟然是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之后,她被调到北京上班,直至2022年1月才转成与××公司的合同,在此之前的工龄差不多等同作废。2024年,她因为生病而休假,公司除去缴纳社保之外不发放工资,复工了3个月之后依旧没有收到薪资,最终无奈被迫离职。可是,公司却利用短信链接让她去提交“主动离职”申请 。

赵女士告知记者,她明明是被迫离职,然而公司却凭借离职证明来胁迫她提出主动离职申请,对此她无法接受,眼下她已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今年9月,刘先生离职,一个多月过去,他仍没拿到离职证明。他很气愤地讲,在职的时候,公司开具的收入以及在职证明,都清楚写明完整的入职年限,还加盖了公章,然而离职时,公司却以“系统改版”当作理由,坚持分段开具。这样一来,他没办法顺利入职新单位,也没办法追缴社保跟公积金,只能无奈待业。

就业权受侵害

这位拿着记者身份的家伙,又进一步去做调查了,结果发现,好像是运用离职证明来设置阻碍,这似乎已然变成了一些企业所存在的那种“潜规则” 。

广东东莞,叶女士进行了反映,她跟前公司有关,其离职证明上被标注了“试用期间不胜任此岗位工作”,这致使她在求职时频繁遭遇阻碍。另外,存在企业情况,在离职证明上附上了背调电话,还注明“除此渠道信息外,本公司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这被质疑“意有所指”。还有的情况是,有的企业直接写上“工作表现不好”。也有的企业仅写离职时间却不写入职时间。甚至有更过分的,将开具证明当作了“筹码”,胁迫员工放弃经济补偿,承认主动离职才会予以开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表明,离职证明有着重要意义,其一是能确认劳动关系已终结,进而方便劳动者再次就业,其二是可明确诸如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年限等工作经历方面的基本事实,以此便于劳动者去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之类的手续 。

范围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四条,针对离职证明所应载明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规定为,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塘厦镇律师,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写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写明工作岗位,写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项规定采用的是完全列举的立法模式,其在规定相关事项之后并未带有“等”这个字,所以,离职证明能够记载明确的事项仅仅限定于上述所提及的那些事项,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事项全部都是属于根本不应该涉及到的事项。

在实践的情形当中,存在着部分企业有着这样的趋向,即在离职证明里面记载那些不应当被记载的事项,比如说该员工正与单位处于发生劳动争议的这样一种状况等情况,这种行为会对员工再次就业造成影响,进而构成了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侵害,而其主要的动机有可能在于打击报复。 范围说。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娄宇进行补充说明了,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给出的规定为依据的,用人单位要是违反了本法规定从而没有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那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要是给劳动者导致了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娄宇称,开具离职证明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要是那个证明里面的内容不属实,并且给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企业必须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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