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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劳动争议时效优化指南:签了协议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差额?
东莞塘厦律师获悉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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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在1994年8月6日的时候进入北京的某一家公司工作,双方在2024年3月22日签订了离职方面的《协议书》,并且约定了: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于2024年3月25日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此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冀某涵盖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加班费之类的所有款项,总共是276,375.00元。
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上述款项。
冀某于协议里进行了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了,所有的费用都已经结清完毕,不会再以公司作为相对方去提出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
2024年10月18日,冀某提出仲裁申请,冀某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该年终奖涉及2022年部分,涉及2023年部分,还涉及2024年部分,总计金额为157,500元。
公司与对方达成了调解,仲裁委做出了调解书,时间是2024年12月25日,其中约定,公司要支付年终奖,金额总计约142,823.64元。
调解书当中还约定,冀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在调解之后,与某公司不会再有任何劳动争议,这其中涵盖但不局限于本案所涉及的全部事项。
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
后续,冀某又一次去申请仲裁,诉求是让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为178,529.7元。仲裁委在2025年7月29日的时候,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冀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78,529.7元,其理由如下:
有一份离职《协议书》,它呈现出显失公平的状况,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采用的平均工资,并没有将年终奖涵盖在内,而且经济补偿金仅仅是应得数额的60%,如此一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一审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这种情况,还有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候显失公平,那么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进而请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案件的争议关键之处在于,在双方已经先后分别签署了《协议书》以及《调解书》这两份协议的情形下,并且这两份协议皆是明确进行约定表示再不存在任何劳动方面的争议了,在此种状况下,劳动者是不是能够凭借显失公平作为理由,就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这一问题再次去主张自身的权利。针对该项主张,一审法院综合起来进行论述的情况如下:
首先,从风险规避的角度来看,本案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要件。
仅静态、孤立地去对比最终金额跟理论计算值的差额,是不能审查一份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而更加应该动态、全面地去考察协议达成的背景,考察协议达成的条件,考察双方通过协议所规避的风险,考察双方通过协议所获取的利益 。
本案那份《协议书》是在2024年3月签订的,那时某公司已然明确处于经营困难的状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双方进行协商以解除劳动合同塘厦镇律师,从而冀某面临着两个选择,其一呢是坚持按照法定标准来计算,而这或许就意味着会有漫长的争议解决程序,在这个期间要是公司一直处于经营困难的状况,进而导致其补偿金债权没办法全额兑现甚至是完全落空存在重大风险;其二是接受协商的方案,虽说金额可能比理论值更低,然而能够立刻、一次性地获取一笔可观的、确定的现金补偿,以此彻底规避公司经营恶化所带来的偿付风险 。
冀某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挑选了第二种方案,这表明冀某于协商期间,并非单纯处于被动态势,而是开展了一次理性的商业评判,其以对未来不确定且有风险的较大债权,去交换当下确定且无风险的较小现金,其舍弃部分金额,所换取的是即时的偿付保障以及资金的流动性,这是其自主权衡风险与收益后做出的决定,是其处分自身权利的一种表现。首先,冀某不能凭借事后公司仍然支付了年终奖这个结果,来反向推断事前协议是不公平的,因为其已经获取了协议规定下的重大利益。其次东莞塘厦律师,现在冀某又试图在风险并未发生之后,去享受处于无风险状态下的全额收益。最后,这种主张违背了公平原则。
再者,冀某在这次的诉讼当中所提出的请求,形成了对于已经生效的协议的一种反悔行为,这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的 。
《协议书》签订之后,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更为关键的是,任何有可能存在的利益失衡,都被双方后续的举动所补正,双方在2024年12月专门针对年终奖问题达成了《调解书》,由某公司向冀某支付年终奖,这一行为说明,即便是前协议或许存在不公平或者遗漏,但是通过新的对价对原有的权利义务安排进行了重新调整以及平衡。冀某在本案里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想把已在《调解书》中处理好的年终奖问题,再次当作计算《协议书》里已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的基数,这可不是提出一项全新的独立请求,而是妄图推翻之前已经达成的、并且已经履行完的整个和解方案,是对其自己做出的两次“再无争议”承诺的反悔。
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时,理应遵循诚信原则,保持诚实,坚守承诺。那《协议书》跟《调解书》一块儿构成了双方处理劳动关系所有事宜的最终且一揽子方案,为此确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基础。法律对当事人借助协商自愿解决纠纷予以鼓励和保护,维护生效协议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是准许当事人随便推翻早就履行完的和解协议,不但违背禁止反言的基本法理,还会极大地破坏交易安全以及法律秩序的稳定,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此,涉及本案的那份《协议书》,乃是双方于特定风险状况背景之下达成的风险分配方面的协议,冀某所获取的补偿金,并非简单的不合理低价,而是其为了规避往后的偿付风险所付出的代价的代价,冀某在享受到提前兑付、规避风险这种益处之后,过后又主张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很难采信他的意见,并且之后通过达成《调解书》的形式对年终奖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再次补充,如今冀某要求把年终奖计算进去,重新计算经济补偿,这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则,一审法院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冀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号:(2025)京03民终17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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