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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一年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支持

时间:2017-01-11  【转载】

张某驾驶一辆轿车与李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李某经四川协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级伤残。张某的车物受损。在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的情况下,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向李某支付赔偿费共计39000余元。事隔一年,受害人李某突然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肇事司机张某讨要5000元的精神赔偿。23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李某称,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某负全责,事故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在调解过程中交警部门未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调解,现在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订立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整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解决方案,其中未约定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视为李某已放弃该项主张,李某现在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支持。

法官提醒:在双方调解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一定要就每项赔偿进行明确约定,因为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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