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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吞五保金是否构成贪污罪

我国法律固然将贪污罪主体划定为国家工作职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划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治理”等行政治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划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身份可以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官提醒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李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28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立场较好,退交了全部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合用缓刑。


  “以前认为骗取一点五保金,最多只是违规的事情,从来没有想到村长骗五保金的行为会构成贪污犯罪。”案发后李某主动退出赃款,并真诚悔罪。


  2012年8月,璧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李某原是璧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该村农村低保金、五保金的审核、申报等工作。2007年至2011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为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前提申报五保金,共计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28900余元。


 村干部固然不是国家工作职员,但是特定情况下,同样也能构成贪污罪。李某原身为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原认为只是违规,不想已构成犯罪。近日,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村干部李某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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