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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公租房三十余载 兄诉弟腾房获支持

时间:2017-07-19  【转载】

王祥与王顺是亲兄弟,二人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内,哥哥王祥住在大间屋,弟弟王顺住在小间屋。现今,由于弟弟已具备北京市廉租房申请资质,哥哥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其搬出公租房,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1982年,兄弟二人的父亲王和与单位签订租赁契约,住进海淀区某小区的一间公租房。王和于1983年去世,因哥哥与父亲同在一个单位,所以单位将该房屋分配给哥哥居住使用,王祥成为房屋的承租人,并一直缴纳租金。弟弟从2004年起一直领取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没有其他收入,但已经具备廉租房的申请资质。自2013年起,王顺开始申请北京市城市廉租房,因位置偏远曾放弃过一次选房资格,仍在等待摇号,目前没有其他住所。

  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回原物。现今该公租房的承租人是哥哥王祥,有权要求弟弟腾空并交出小间屋,由于王顺收入较低,需要时间寻找住所,法院给予三个月的时间腾退。

  王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公租房是单位分配给兄弟二人的父亲的,哥哥没有合法的租赁合同,且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兄弟二人居住的公租房是北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自管公房,分配给职工王祥居住。王祥占有、使用该房屋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虽然王顺认为该房屋分配给他父亲,但其父亲是基于租赁关系居住,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且单位已经将该房屋分配给职工王祥,所以弟弟王顺对于该房屋的权利不足以对抗哥哥王祥。王祥的请求属于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王祥有权要求王顺腾出该公租房。

  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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