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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服务员尽报告义务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律师介入后会见当事人,提出李某系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容留他人吸毒主观故意,客观上已尽报告义务,不构成容留他人罪,无逮捕必要。在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李某被看守所无罪释放。
律师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李某(女)是否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问题
1、李某(女)对于自己服务的包厢没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决策权,没有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本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李某(女)系某音乐会所服务员,她进入公司服务不到一个月,未经培训就直接上班,没有接受从事娱乐场所服务须知事项培训。包厢客人在犯罪嫌疑人服务包厢吸毒,李某(女)主观上并非明知,因为她工作职责仅限于帮客人点单、打扫房间卫生,也不是一直都呆在房间里面。在发现客人可能吸毒后及时上报会所主管,但主管没有表态,李某(女)作为一名刚入会所工作的低级服务员,无权禁止、劝阻客人违法行为。虽然出现有吸毒人员死亡严重后果,但应当由开房间的人对此负责,会所的主管人员如果明知有人吸毒而不禁止、劝阻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李某(女)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为她对吸毒场所没有所有权和控制权,了解到客人可能吸毒后没有劝阻、禁止的决定权。
2、李某(女)主观上不属于故意,事先不知道客人会来包厢吸食或注射毒品,事中没有参与、提供毒品以及用具,事后向会所主管反映有关情况,对于他人吸毒行为不存在容留故意。李某(女)面对的是一个来会所开包厢过生日的客人,为了避免破坏别人过生日气氛,李某(女)只是在客人点单后偶尔进房间打扫卫生,并没发现客人吸食毒品,也没有提供吸毒用具。在发现客人可能吸毒后报告会所主管,由于主管当时没有表态,李某(女)为了避免被投诉才回到包厢继续服务,其主观上没有容留他人吸毒故意,而是一种在等待主管领导答复期间暂时回到工作岗位行为。
二、关于李某(女)是否有逮捕必要问题
李某(女)属于初犯,到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其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经过,没有隐瞒事实,且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打击报复等行为或可能。另外,李某(女)行为介于行政处罚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不符合必须逮捕法定条件,也没有逮捕必要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女)只是普通包厢服务员,在发现客人可能吸毒时已经向单位主管报告,她没有容留他人吸毒故意和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本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李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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