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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涉县某钢厂故意杀人案

李某因家庭矛盾杀死了其妻子和岳母,案发后众邻居及市场上的同行都不敢相信他会杀人,并自发的写连名信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李某本人,并走访调查得知,李某在做生意时诚实守信,为人老实,和睦乡邻,而其妻子及岳母平时尖酸刻薄,在市场及邻里间品碑不佳,惨剧的发生跟李某妻子及岳母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查,因两人感情不和,其妻转移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并私下将农村家中的房屋卖掉并隐匿卖房款,其岳母不仅不规劝双方和好,反而千方百计调拔离间,李某见劝说无效,在对生活失去信心、绝望的情况下痛下杀手。

律师从激情杀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纪要》关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对于被害人有过错一般不判处死刑原则等观点出庭辩护,经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李某最终判死缓,保住了性命。
相关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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