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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未按规定“打卡考勤”属于严重违纪吗?
近日报载,江某原在中山市小榄镇某公司工作,2016年6月12日,他向公司请假,获公司批准外出休息1个小时。但是第二天,公司以江某出入公司未打卡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关系。
江某称,自己作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仅请假1小时休息治疗,并为了工作按时返回到工作岗位,相关管理人员也未及时提醒因生病身体虚弱的自己或协助打卡。他认为,自己请假休息1个小时的请假条上交给公司并获批准,请假条公司有存档留底两份用于核对考勤记录、结算工资,无证据证明公司会因自己漏打一次卡遭受重大损失,故自己并未达到员工手册中的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公司则辩称,江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员工众多,必须依靠规章制度管理,其中对考勤管理及工资计算全凭考勤记录作为依据。员工因私事出厂者,一律应按规定填写请假单,同时出入必须刷卡。制定该请假制度的目的是约束员工遵守考勤纪律,杜绝员工虚报工时骗取工资。江某已经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却故意在出入厂时不刷卡,请假外出期间的考勤记录显示为正常上班,事后又不向公司报告,明显是故意隐瞒请假骗取工资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江某离厂1小时未打卡是事实,但江某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手续交给保安审核后方才出厂,并不存在隐瞒欺骗行为,且其出厂1小时未打卡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足以达到无偿解雇的条件。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97500元。
实践中,对于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综合考量。
考量一
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是否有隐瞒故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是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在解除条件上,需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实践中认定严重违纪的普遍做法,是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纪的具体情节、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合理判断。
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首先要看职工在在主观过错方面,是否存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本案中,江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其请假休息一个小时的请假条上交给公司并获批准,请假条公司有存档留底两份用于核对原告的考勤记录,结算原告的工资,据此认定江某主观上存有欺诈隐瞒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
而实践中有的职工故意多次未按规定“打卡考勤”,企图获得不当利益,甚至隐瞒事实“托人代打考勤卡”,就有欺诈的嫌疑,或被认定为严重违纪。但需注意,只有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按违纪解雇,一定要做到员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相关案例】2008年5月中旬,陈浦进入某酒店销售部工作。2009年1月至6月期间,陈浦曾25次上下班叫同事代打考勤卡。2009年5月6日、6月19日两天,陈浦未上班,但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均记载陈浦出勤。7月3日,酒店以陈浦未出勤却有考勤上班记录的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大酒店规章制度为由,出具书面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8月31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9月中旬,该酒店起诉到静安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浦在工作期间多次叫人代打卡;在未出勤的情况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陈浦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故支持酒店不同意恢复与陈浦劳动关系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