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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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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被骗11万 会计与公司皆有责
多次使用网络社交工具要求转账,而后再补书面手续,因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会计思想麻痹不严谨,导致被网络诈骗。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江西某A保安公司财产损失66000元人民币;驳回原告江西某B安全防公司、江西某A保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5月19日,被告黄某与江西某B安全防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5月24日,被告与该公司原出办理了出纳交接手续,接收了两原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公账财务资料。
2016年6月21日,有一人申请添加被告的QQ,被告看报出了总经理王某的名字且其年龄相当,便添加其为好友,并让被告转账11万给赵某账户。被告随即打电话给公司董事长陈某,陈某当即答复不要转。随后,又有一人自称是陈某的人添加被告的QQ,告知其可以转该笔款项。被告随即将该江西某A保安公司名下的11万元转给了赵某账户。因项转账错误,被告主动离职。两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未遵守公司财务制度擅自转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之前有过4年的出纳工作经历。两原告公司系关联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系陈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有着四年出纳工作经验的专业财务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转账前应履行完善的审批手续。但被告转账前,原告领导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不要转账,其依然轻信QQ上新添加的所谓公司领导,未对其身份进行识别核实,听从其指令转账,造成江西某A保安公司财产损失。被告对本案财产损失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公司虽系关联公司,但江西某A保安公司系独立法人,故被告就本案财产损失应赔偿给江西某A保安公司。考虑到本案的诈骗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对原告公司情况熟知(知晓原告王某的名字和陈某),一定程度上造成被告思想麻痹。再加上两原告公司公司财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之处,有着先转账再补审批手续的情形,导致被告在工作中养成了不严谨的习性,故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定被告赔偿江西某A保安公司60%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